黑格爾的辯證法就是理性一旦把自己設為正題,這個與自己相對立的思想,就會分為兩個互相矛盾的思想,亦即肯定與否定,是與否。這兩個包含在反題中的對抗因素的鬥爭,就會形成辯證運動。是轉化為否,否轉化為是;是同時成為是與否,否同時成為否與是,對立面互相均衡、中和、抵銷。這兩個彼此矛盾的思想,融合形成一個新的思想,亦即它們的合題,[注17]然後繼續進行。
馬克思(Karl H. Marx)的辯證法應用了黑格爾辯證法的一般形式,但是存在根本的差別,亦即馬克思的辯證法是唯物主義,與黑格爾的唯心主義截然相反。換句話說,黑格爾是從內在的精神出發,辯證說明所有事物運動的變化歷程;而馬克思採取同樣的辯證模式,但卻是以外在的物質作為基礎,因此思維或觀念只是物質生活關係的反映。
對黑格爾的辯證法,恩格斯(Friedrich Engels)也採取和馬克思同樣的批判。他將辯證法歸結為三個規律:
一、量轉化為質和質轉化為量。
二、對立的相互滲透。
三、否定的否定。
他指出,這三個規律都曾被黑格爾按照唯心主義的方式,當作純粹的思維規律而加以闡明;第一個規律即存在論,第二個規律是本質論,第三個規律則構築整個體系。不過恩格斯認為,由於黑格爾將這些規律強加於自然界和歷史,而不是從自然界和歷史中推導出規律,因此產生整個牽強且常令人震驚的結構;恩格斯指出,如果把事情順過來,在唯心主義哲學中極端神秘的辯證法規律,就會立刻變得簡單而明朗如白晝。[注18]
第一個將馬克思主義成功實行的列寧(Vladimir Lenin)則指出,[注19]辯證法可以簡要地規定為:關於“對立面的統一”的學說。他表示,辯證法的要素包括:[注20]
一、考察的客觀性(不是實例、枝節之論,而是自在之物本身)。
二、這個事物對其他事物的多種多樣關係的全部總和。
三、這個事物的發展、自身運動、自身生命。
四、這個事物的內在矛盾傾向。
五、事物是對立面的總和與統一。
六、對立面、矛盾趨向的鬥爭或展開。
七、各個部分的分解,以及所有這些部分的總和。
八、不僅是對立面的統一,而且是每個規定、特徵、特性,向每個自己的對立面過渡。
至於將“馬克思列寧主義的普遍真理與中國革命的具體實踐相結合”的毛澤東,[注21]則繼續詮釋列寧對辯證法的論述。他強調,事物的矛盾法則,亦即對立統一的法則,是辯證法的最根本法則。毛澤東指出,必須清楚辯證法的宇宙觀、矛盾的普遍性、矛盾的特殊性、主要的矛盾及主要的矛盾方面、矛盾諸方面的同一性和鬥爭性、對抗在矛盾中的地位,才能在根本上懂得辯證法。[注22]
論述了辯證的思維與方法後,本文將進一步結合其與建構主義的文化變遷概念,分析回顧兩岸關係的發展。
基本上,從1949年到1978年間,兩岸關係外部屬於美蘇冷戰結構,內部屬於國共內戰結構,因此當時的兩岸關係處在一種充滿敵意,亟欲消滅對方的霍布斯文化結構。
不過隨著外部的中美建交、中蘇關係正常化,以及台灣離開聯合國、邦交國減少等環境變遷;內部則有中國大陸推動改革開放、提出“一國兩制”和平統一方針,以及台灣從“不妥協、不接觸、不談判”的三不政策,到開放民眾赴大陸探親的政策改變,兩岸開始愈來愈頻繁的經貿、人員等交流。
所以在1990年代前半期,兩岸之間的金門協議、辜汪會談的四項協議、江八點與李六條等,造就兩岸關係的洛克文化取向。這正是有限之物由於內在矛盾,被迫轉化到自身反面的辯證運動,亦即兩岸的經貿、人員交流量增,因此“質量互變”的質變文化結構,也就是兩岸從消滅敵人到“對立統一”於競爭對手的定位,而這也是內外部環境變遷的“否定之否定”結果。
但是此時兩岸關係的洛克文化不夠厚實,兩岸承認對方生命、自由、財產的允諾不夠確實,所以矛盾因數使得洛克文化有辯證回到霍布斯文化的傾向。
因此可以見到,從1995年後半期起,李登輝“總統”訪問美國、提出“特殊的國與國關係”,政黨輪替後的陳水扁“總統”主張“一邊一國”、強調“催生新憲法”、推動“公民投票”等,中國大陸則陸續回應嚴詞抨擊與軍事演習、《一個中國的原則與台灣問題》白皮書、措辭嚴厲的“五一七聲明”、胡錦濤總書記的“胡四點”、全國人大制定《反分裂國家法》等,雙方雖不致兵戎相見,但2008年的台灣二次政黨輪替(Two-turnover Test)前,[注23]兩岸的官方關係已近似冰點。
ECFA後兩岸關係的辯證
2008年由馬英九當選“總統”後,兩岸中斷九年的制度化對話協商與簽署協議機制,隨即恢復。同年6月13日在北京,新任的海基會董事長江丙坤與海協會會長陳雲林,簽署海峽兩岸“包機會談紀要”及“關於大陸居民赴台灣旅遊協議”。11月4日在台北,第二次江陳會簽署海峽兩岸“空運”、“海運”、“郵政”、“食品安全”等四項協議。
隔年4月26日在南京舉行的第三次江陳會,又分別簽署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金融合作”、“空運補充”等三項協議,以及對“陸資赴台投資”達成共識。12月22日則在台中的第四次江陳會則簽署海峽兩岸“農產品檢疫檢驗合作”、“標準計量檢驗認證合作”、“漁船船員勞務合作”等三項協議。
其中,11月16日由兩岸各以“台灣方面金融監督管理機構代表”與“大陸方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代表”頭銜,跨海同步簽署、公佈、互遞兩岸“保險業”、“銀行業”、“證券及期貨”監督管理合作瞭解備忘錄(Memorandum of Understanding,簡稱MOU)。
至於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Economic Cooperation Framework Agreement,以下簡稱ECFA)則是2010年6月29日在重慶舉行的第五次江陳會簽署,同時也簽署“海峽兩岸智慧財產權保護合作協議”。預訂今年底前在台灣舉行第六次江陳會,準備商談“兩岸醫藥衛生合作”、“投資保障協議”等。累計江陳會迄今兩年來總共簽署十四項協議、達成一項共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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