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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拆遷條例施行 明確徵房應先補償後搬遷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11-01-22 08:50:49  


針對拆遷條例違反物權法的質疑以及修改拆遷條例的呼聲越來越多。北京大學五位學者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審查拆遷條例合法性的建議,此舉推動了拆遷變法的進程。
  中評社北京1月22日電/1月21日,國務院總理溫家寶簽署國務院令公布《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條例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6月13日國務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同時廢止。

  新京報報道,條例共五章三十五條,制定的目的是為了規範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活動,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

  條例規定,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因徵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因徵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本條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項目,繼續沿用原有的規定辦理,但政府不得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遷。

  徵收條例出台,速度超出我預期。我們提交的意見中,有一部分被采納了,這說明徵求意見不是走過場。條例可以推動集體土地徵收立法,建議加快土地管理法的修改。

  ———北大教授沈巋(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審查建議的五位學者之一)

■ 焦點

1 舊城改建徵收可組織聽證

  歷程:危舊房改造徵收的程序經歷了反覆,第一次徵求意見時,草案規定了90%以上被徵收人同意進行危舊房改造的,縣級以上地方政府方可作出房屋徵收決定;未達到90%被徵收人同意的,不得作出房屋徵收決定。

  對於補償方案的通過亦作出了限定,因危舊房改造的需要徵收房屋的,補償方案在報縣級以上地方政府批准前,還應當徵得三分之二以上被徵收人的同意。

  在第二次徵求意見時,上述規定被删除。

  目前條例採取了折衷方案,因舊城區改建需要徵收房屋,多數被徵收人認為徵收補償方案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市、縣級政府應當組織由被徵收人和公眾代表參加的聽證會,並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解讀:沈巋表示,他們此前就舊城改建提過三分之二同意的建議,但他亦認為這確實很難確定,比如某塊地方大部分人的徵收問題都解決了,剩下幾戶,這時三分之二怎麼確定?現在條例規定的“多數”可能51%就算過了。

  對於聽證會的引入,沈巋介紹亦曾就什麼情況開聽證會提過建議,當時建議30戶不同意就可以開聽證會,但這也很難實現,如果徵收一棟樓,而這一棟樓只有30戶,那就意味著要開聽證會。

  目前這種相對模糊的“多數”規定有合理之處,如果要徵收100戶的房屋,只要有51戶有不同意見,就要組織聽證會,而且要修改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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