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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4月22日上午9時30分,李莊漏罪案在重慶江北區法院繼續開庭審理。李莊辯護律師斯偉江(右)、楊學林(左)在江北區法院外等候開庭。 |
經過短暫的休庭,4月19日上午11點40分,質證階段一開始,爭辯即起。
第二辯護人楊學林提出存在證據缺頁情況。公訴人則認為,“辯護人沒有履行辯護職責,在閱卷階段,辯護人並未提出申請閱卷”。第一辯護人斯偉江“抗議沒有履行辯護職責的說法”。審判長黃詩戰裁判:“公訴人確有言語不當之處”。
此時,第二辯護人楊學林又一次提出,“公訴人可能是疏忽,致使證據缺頁”。從後面的爭議看,第二辯護人所稱“證據缺頁”是指證據目錄中所列的書證“控告書”未提供給辯護人,而這份證據正是啟動本案司法程序的源頭。
對此,公訴人認為,“針對該問題已經做了比較充分的說明,為了保障辯護人查閱案件材料,已將所有定罪證據全部複印給辯護人,絕對沒有證據突襲的做法,其他的在案證據將在休庭後全部提交法院,(辯護人)可以向法院申請調取。”
對此爭議,審判長黃詩戰裁定:同意公訴人的意見。
隨即公訴方出示證據。公訴方表示,將分組出示證據。其中第一組證據包括三項,第一項是“接受刑事案件登記表”兩份,其中一份證明2010年2月9日重慶市公安局江北分局接受龔剛模的表弟龔雲飛向該局舉報李莊在代理龔剛模案中涉嫌合同詐騙,重慶市公安局指定江北區公安分局管轄李莊涉嫌合同詐騙罪一案。另一份證明2010年1月28日江北區檢察院將徐麗軍舉報李莊教唆她作偽證的材料移送給江北區公安分局,後者接受該案並進行登記,決定對李莊立案調查。
在公訴方出示第二項證據“立案決定書”時,第一辯護人斯偉江要求“公訴人應當說明證據的名稱,形成時間等要素,否則不知道與辯護人得到的複印件是否是同一份材料。”
如此一來,勢必降低質證效率。公訴人提出“可以把速度放慢一點”。
第二辯護人楊學林幹脆要求證據“應當一件一件出示”。被告人李莊亦插話說要“一份一份來”。
審判長黃詩戰就此徵求公訴人意見。
作為折中的辦法,公訴人提出“為提高庭審效率,採取分組舉證逐一質證”的方式。
經過短暫合議後,審判長黃詩戰宣布合議庭同意分組舉證逐一質證。他同時提醒公訴方“應當注意辯護人的建議”。被告人李莊又一次插話說“還有證據形成時間(應當出示)”,審判長表示“可以”。
公訴方繼續出示第一組第三項證據“江北區法院刑事判決書”。公訴方稱,“第一組證據可以證明本次公訴行為合法”。
審判長黃詩戰要求“公訴人將本組證據材料交被告人、辯護人查閱”,並詢問被告人、辯護人是否看到這些證據材料。
第一辯護人斯偉江表示看到過證據材料,但存在問題,“一是複印不清楚,二是證據材料中缺頁,要求查閱原件”,此意見獲得審判長黃詩戰同意。
在查閱證據材料原件後,將近中午12點,斯偉江發表質證意見。“立案決定書顯示江北區公安分局立案是在2010年1月28日,這個時候還在李莊前案審判階段,根據最高法院司法解釋,審判階段如發現漏罪,應當撤銷案件發回重審。江北區公安分局沒有理由不知道、沒有理由不根據此規定,兩案合併處理。”斯偉江質疑,“為什麼江北區公安分局沒有合併處理?”
斯偉江在此輪質證中提出管轄問題,“根據前面所講以及《刑事訴訟法》的規定,重慶既不是犯罪行為地,又不是被告人居住地,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應當移送上海市徐匯區公安分局。”此外,“江北區人民檢察院移送公安局是在2010年1月27日,李莊原來的案子還在審判,根據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同罪應當發回重審。”斯偉江認為法院移送給江北區公安分局沒有任何法律依據,要移送也得移送到上海徐匯區公安分局。
對於合同詐騙罪,第一辯護人斯偉江認為,“龔雲飛的舉報與本案沒有任何關係。今天審的是李莊涉嫌辯護人妨害作證罪,而並非合同詐騙罪。”“起訴的時候是妨害作證,辯護的時候也是妨害作證,拿這個來幹嗎?如果認為是合同詐騙,可以起訴。”
斯偉江認為,從控方提供的材料看,李莊案宣判當日,即發生龔剛模表弟舉報李莊涉嫌合同詐騙。次日,重慶市公安局指定江北區公安分局立案偵查。他質疑江北區公安分局試圖以重罪吸收輕罪的方法來行使對李莊涉嫌妨害作證案的管轄。佐證他疑問的是,其後江北區檢察院並未起訴所謂的合同詐騙案。
在同一輪質證中,第二辯護人楊學林說,“非常渴望看到控告書,但我非常遺憾地沒有看到。”
審判長黃詩戰則要求其根據出示的證據發表意見。楊學林表示“出示的證據真實性和合法性表示異議,公訴機關隱匿證據。”
公訴人隨即表示“反對”。
楊學林“請求法庭要求公訴人解釋,證據目錄所列的‘控告書’在哪裡”。楊學林表示,“沒有控告書怎麼移交到偵查機關?”他據此認為控方證據“真實性存在問題”。
審判長黃詩戰認為,“辯護人發表了意見,但被告人應當先於辯護人發表質證意見。”
隨即,李莊又發表了一次長時間的質證意見。李莊對檢方同罪分案起訴的處理表示異議。他聲稱,就算是一個沒有法律常識的人也知道,如果重複審判,將加大刑罰力度。
李莊還談到,“我記得最高法院在上世紀90年代有一個批覆,記不太清楚了,大致是關於漏罪的規定。在原案件終審後,對漏罪發生的時間是在開庭前還是開庭後,在服刑前還是服刑後都有詳細的規定。”他認為這個規定和自己的案子“息息相關,請求法庭注意”。
公訴人就被告人李莊和兩位辯護律師的質證意見作出答辯,對於辯護人提到合同詐騙罪與本案沒有關聯的說法不予認同。對於辯護人提出的“並案處理”,公訴人認為,“在二審期間收到控告信,還只是一個舉報線索,還不是犯罪證據。對其是否屬於犯罪,當時也不具備裁判的條件和起訴的條件。”對於管轄異議,公訴人回應,“江北區公安分局具有立案管轄權。審判管轄在刑事審判活動中居於中心地位,對應的偵查機關應當享有偵查權。”
關於指定管轄的問題,公訴人認為,“李莊涉嫌合同詐騙罪發生在重慶,指定管轄符合法律規定。”
公訴人隨後補充了答辯意見,包括“司法機關追究餘罪,無可指責”,“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規定,服刑人員漏罪由原審法院審理”,“案件移交給公安機關,符合法律規定”。
審判長黃詩戰宣布第一組證據質證結束。被告人李莊和第一辯護人斯偉江幾乎在同一時間抗議:“有意見”。
審判長黃詩戰要求“留待後面的階段進行”。
第一辯護人斯偉江堅持,公訴人說幾輪我們也應該說幾輪。
被告人李莊則說,“對任何證據,法庭應當充分聽取控辯雙方意見。”
審判長黃詩戰表示,“法庭認可和保障辯護權,但是在什麼情況下,什麼階段,請尊重法庭規定。”
第一辯護人斯偉江反駁稱,“質證階段的問題放到後面公平嗎?”審判長黃詩戰沉默之際,斯偉江緊追不舍,“對法庭不公平的決定表示抗議,請法庭記錄在案。”
“火藥味”再次漸濃,而時間已近19日中午12點20分。
審判長黃詩戰宣布休庭一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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