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莊漏罪案一審《刑事裁定書》。 |
多份證言直指李莊教唆,李莊忽然站起來,神情激動,大吼了一句“全是胡說八道!”
審判長黃詩戰要求李莊“控制情緒”。
坐定,緩和情緒後,李莊半請求半提醒似地說,“根據刑訴法第46條,刑案要重事實,重證據,不能只聽某某某怎麼說。”
“徐麗軍說,2010年8月22日,我和我的丈夫王德偉投資100萬元,收回17萬元。”李莊提出,王德偉肯定不是她丈夫,要求出示結婚證,否則沒法證明共同財產。對於“投資收回17萬元”,李莊說,“這個行為能說是投資嗎?投資是不可以取回的。”
言語之間,盡顯李莊的憤怒:“當時打(控告)孟英的是她,後來保孟英的也是她。她總有一處證言是假的,我請求法院對她追究法律責任。我有沒有罪沒有關係,我接受審判。但她肯定是有罪。”
憤怒之餘,李莊又繼續對控方出示的證言逐一辯駁。由於李莊長時間的辯解占用大量時間,第一辯護人斯偉江在質證前建議他,“律師能說的,自己就不用說了”。
李莊自我辯護後,第一辯護人斯偉江從程序到實體上對該組證據進行質證。他質疑偵查人員詢問證人的地點方式不合法(《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七條規定,偵查人員詢問證人,可以到證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處進行,但是必須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通知證人到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提供證言)。“本案證人的偵查地點除在證人住處之外,還在茶樓以及偵查人員住的賓館進行”。
“根據最高法院司法解釋,證人應當出庭作證。”他責問,“最主要指控的人為什麼不出庭作證?”斯偉江還質疑徐麗軍的精神狀況,“每份證言最後偵查人員都問她是否清醒狀態,她說是。這好比問醉酒的人,都會說自己沒喝醉。偵查機關對她的精神狀態不加察覺,吸毒的人,這樣說話正常嗎?”說完,他又重複一遍反問公訴人,“你覺得正常嗎?”
斯偉江還提出,“徐在開庭前半個月簽訂了還款協議,說是借款。這種白紙黑字的東西難道證明力(比證言)更差嗎?公訴機關憑什麼認為她這時候說的就是真的?她這種反覆無常的人作的證一定真實嗎?”
在本組證據的第二輪質證中,對於李莊和辯護人提出的取證程序不合法、證人資格及要求證人出庭作證等問題,公訴方一一進行了反駁。
對於徐麗軍的證言取證地點,公訴方認為,按《刑事訴訟法》規定,取證地點可以由證人確定,是為保證證人在輕鬆自如環境下自然地進行陳述,並不違反法律規定。
關於證人資格問題,辯護人認為徐麗軍及其母親、兒子有利害關係,不具有法律效力。公訴方認為,法律規定,知道案件真實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只要符合證人的年齡、認知能力等基本條件,就具備法律效力。而辯方片面強調有兩個證人跟徐麗軍是親屬關係。並且,這組證據中,還有王遼等其他與徐麗軍沒有利害關係的證人證言與上述證詞相互印證。
對於辯護人要求證人出庭作證一事,公訴方反駁時表示,據法律規定,證人證言經過當庭宣讀證人不出庭的,經雙方質證後,可以作為定案依據。雖然《關於辦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中提出,在庭審中對證人證言雙方分歧意見大,合議庭無法確認的,可以傳證人到庭作證。但目前,還在質證階段,證言能否作為證據使用,法庭還未作出裁決,此時辯護人即要求證人出庭,是沒有依據的。
針對辯方提出的證人出庭作證問題,審判長黃詩戰表示,受案後,根據控辯雙方申請,向所有證人都送達了出庭通知書。除個別被告人因特殊原因無法送達外,證人朱立岩處於羈押狀態無法出庭,徐麗軍、楊盛梅、蘇文龍、王遼等其餘證人均不願出庭作證。
被告人李莊和兩位辯護律師當即抗議審判長黃詩戰所宣布的這一決定。
李莊說,“關於證言決定有罪無罪、罪重罪輕的時候,這樣的證人是必須要出庭的。只要她(徐麗軍)來,我一個眼神就可以將她擊倒。”儘管合議庭說明了證人不出庭的情況,李莊依舊“懇請法庭採取一切辦法要求徐麗軍出庭。”
控方出示證據延續到19日下午6點20分。再次開庭是當天晚上19點30分,由辯方出示證據。辯方共出示四份證據,其中包括金湯城公司2005年委托歐陽法律服務所與徐麗軍一次談話的錄音。辯方認為,在這份整理文字達五頁之多的談話錄音中,徐麗軍承認先前投入的100萬元不是投資款,只是和孟玲之間個人有口頭約定,是借款或其他,朱立岩不同意她在金湯城投資,嫌100萬元太少。
第一辯護人斯偉江認為,“即便個人之間的隱名投資,也需要其他股東同意,才能轉化為股權,在其他股東同意之前,這個款項只能是借款或其他,並未轉化為投資款。法律性質的認定並不以口供確定,而是要根據法律概念、實然形態來確定。本案只能認定為債權性質款項,而不可以判斷為投資。”據此,他認為,徐麗軍2008年7月30日在上海徐匯區法院所作證言,並非虛假。
斯偉江稱這份證據由被告人李莊之子提供,將證明徐麗軍在認識李莊之前已經認為投入資金是借款。
李莊明白這份錄音證據的重要性。“這個錄音證明了我接受孟英案委托之前所發生的一切,是不是我教的(教徐麗軍作證),這裡都有。懇請公訴人撤回起訴。”他甚至向公訴人員提出,只要有這份證據就行了,公訴方的其他證據都可以不要了。
說到此,李莊突然以手拍頭,聲音哽塞。
公訴方則堅持認為,“法律服務所對刑事案件沒有調查權,並且證據本身就是虛假的,內容是不客觀的”。斯偉江反駁稱“這是民事調查(意指並非刑事案件)違反哪條法?”楊學林則針對“公訴人說這份證據本來就是虛假的”質問,“公訴人有什麼權力說這句話?只有法庭審查後才能確認。”
不過,審判長黃詩戰宣布,合議庭審查的結果是,“這份證據與本案沒有關聯性”,並拒絕當庭播放錄音。
李莊接話“我堅決服從”,隨即發出沉沉的一聲嘆息。
21點02分,控辯雙方表示證據舉示完畢。法庭宣布休庭,並決定於次日上午9點半再次開庭審理。
4月20日,李莊漏罪案開庭第二天。上午的庭審在9點半準時開始。
“在昨天開庭中,辯護人要求查閱控告書,休庭後,法庭單獨要求公訴方提交控告書,辯護人查看後有何意見?”審判長黃詩戰話音剛落,第一辯護人斯偉江稱“控告書沒有時間,並且是打印材料”,據此懷疑控告書的真實性,要求出示控告書。
公訴方認為,“舉報材料不是證據,不應當出示。”第一辯護人斯偉江隨即表示抗議。
審判長黃詩戰隨即表示,“反對無效,不許打斷。”新一輪交鋒讓20日上午的法庭再度緊張。
公訴方繼續,“收集的證據材料並非證據,只是線索。請辯護人好好看一看,保護舉報人的權益,舉報材料不允許被舉報人查看。公訴人提請辯護人注意保密。”
但此說當即被辯護人抓住,斯偉江說,“公訴方稱只是舉報線索,那你立案立錯了吧。妨害作證的證據一份都沒有,(2010年)2月10日怎麼立上案的?你立案的時候還有證據嗎?”
楊學林則提出,“公訴方提供的證據目錄第四項將‘控告書’列為書證,這是你們蓋著騎縫章的,現在又說不是證據,我現在懷疑所謂保密的‘控告書’是假的,所以我方要求證人出庭。”
審判長黃詩戰裁決,“控方意見合法,不予出示控告書。”
李莊隨後再次申請案件關鍵證人徐麗軍出庭作證,並申請對徐麗軍做精神病鑒定、檢測她是否在吸毒,如果在精神正常情況下,希望能重新做筆錄。斯偉江稱,徐麗軍曾吸毒多年,4次進過戒毒所,在公安、法院、律師處的證言多處反覆,在上海表演多次跳樓秀,在上海徐匯檢察院表演跳樓秀,“其書面證言根本就不可信”。
審判長黃詩戰回應,法庭曾當庭評議後認為,徐麗軍已明確表明,不願出庭作證,對被告人重複申請,不予准許。此外,也沒有證據證實徐麗軍在精神、心理上有問題,對作證有影響,不符合進行司法精神病鑒定標準。法庭亦認為,法律沒有禁止吸毒人員作證,所以李莊的申請不予准許。
至20日上午10時20分時,法庭調查結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