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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南高院“不正義”在何處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11-07-22 16:06:21  


  從李昌奎到如今的賽銳案,它們再次把量刑標準的模糊地帶暴露在了公眾面前。誠如不少法學專家所指出的,由於我國法律上關於“自首與減刑”及“死刑與死緩”的差別沒有清晰明確界定,這就給了司法機關與法官過大的自由裁量權,圍觀者質疑兩案由“死刑”到“死緩”的判決改變,事實上就是在懷疑其中的自由裁量權是否被濫用,是否受到外力的作用而被扭曲。

  不過,更深入地看,兩案之所以持續引發爭議沸騰,原因並不僅僅在此,而是基於最直觀的事實感受,公眾並沒有看到顯得更合理的“結果正義”。

  或者也可以這樣說,公眾在這兩案中看到了法律對普通人正義觀感的某種“排斥”。法律不外乎人情,法理智慧也要對生活抱有起碼的尊重,公眾之所以異口同聲地對兩案的“死刑改死緩”不接受與反對,是因為他們有著這樣契合樸素情感的價值判斷:如果這樣窮凶惡極的犯罪者都不能被判處死刑,都能被模糊不清的“自首情節”加以改判,至少在心理上他們是不能接受的。當然,法律自有其獨特的程序正義,法律的理性也不總與生活的理性並駕齊驅,問題是,在這兩案中,如此專屬法治的程序與理性,公眾感受到了嗎?

  羅爾斯早在其《正義論》中深刻地指出,“不正義的行為之一就是法官或者其他有權者沒有運用恰當的規則或者不能準確地解釋規則”。在李昌奎與賽銳兩案中,我們都可以或多或少地看到這樣的“不正義行為”。對於公眾對李昌奎案改判的質疑,雲南省高院拿不出來實實在在的程序正義,一味用法律精英的語氣定義公眾的反對為“大眾的狂歡”。之於賽銳案,其中的“規則運用不恰當”更是比比皆是。其中一個細節就是:被害人吳倩的家屬甚至在落款日期的半年後,才拿到二審法院的改判書。所以,與其說公眾難以回到公共理性的層面,不如說兩案的判決在傲慢地排斥公眾最基本的正義觀感,於是爭議再次被點燃。

  前有李昌奎案,後有賽銳案。毫無疑問,雲南高院正在踏入一條無法自證清白的河。而當它們紛至沓來,這更是一種司法的尷尬。李昌奎案正在再審,賽銳案尚去路不明,希望雲南高院能夠深入省思判決與民意嚴重背離的原因,期待它們的再審或最終結果能夠兼顧法理人情,既彰顯司法公正又別有說服力。(時間:7月22日 來源:華西都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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