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稅所
不同地稅所解釋截然相反
記者昨日以納稅人身份撥打了第一涉外稅務所的咨詢熱線,詢問為何9月初發放的8月份工資仍按照舊個稅法納稅,工作人員對此表示“很正常”,並解釋稱“因為按照新稅法規定,你現在交的是8月份收入的稅款,9月份收入要在10月份申報納稅才能適用新稅法,起徵點才能是3500元,現在你交稅就是應該按照2000元起徵”。
在記者追問9月5日發放的8月份工資,究竟算是“8月實際取得”,還是“9月實際取得”,這位工作人員回答:“這算是8月份實際取得,適用於舊稅法。”該工作人員強調,“最準確的就是從10月份中期交稅才適用於新稅法”。
記者隨後致電第二涉外稅務所,工作人員給出的答覆卻截然相反:“9月1日以後取得的工資都是按照新個稅法納稅。”
權威解釋
8月工資9月發執行新個稅法
此前,8月份工資9月份發放究竟是按照舊個稅法納稅還是新個稅法納稅,曾經引發多種猜測。
國家稅務總局在2011年第46號公告中作出權威解釋:“納稅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後實際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應使用稅法修改後的減除費用標準和稅率表,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這一解釋也引發了爭議“實際取得”究竟是工資薪金實際到手時間,還是工資薪金的歸屬時間?
8月30日,北京市地稅局就新個稅法的實施作了詳細解釋,明確了“實際取得”指的是員工實際收到工資的時間,而非其取得工資薪金的歸屬時間。這也就意味著8月份的工資,如果在9月份發放,9月才是“實際取得”的時間段,因而適用於新個稅法。
記者又致電“12366納稅服務熱線”,熱線工作人員確定,8月份工資9月發放按照新個稅法納稅。該工作人員並表示,如果公司仍按照舊個稅法計稅,納稅人可以舉報。當記者詢問有稅務所解釋內容與12366為何正好相反,該工作人員表示:“我所說是權威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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