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分析
企業財務部門可能誤解新規?
稅務專家王駿分析稱,8月份工資9月發放按照新個稅法計稅已經毫無爭議,實際上,徐先生所在的公司現在發放的工資,目前還無需向稅務機構申報納稅。按照個稅法相關規定:“工資、薪金所得應納的稅款,按月計征,由扣繳義務人或納稅義務人(一般為公司)在次月十五日內繳入國庫”。也就是說徐先生9月5日拿到手的工資,要到10月份才申報納稅。
目前出現這樣的問題,有兩個可能。一是公司財務沒有正確理解新個稅法政策。有些公司的財務會在8月底會計賬面上計提當月應發工資,計提工資的同時扣除個稅,有可能財務誤以為8月份發的工資按照舊個稅法的標準扣除了個稅。如果是這種情況,就是公司財務弄錯了。
另一種可能則是徐先生與稅務所專管員溝通有誤,讓專管員誤以為他所說的是9月份“申報的工資”,而不是9月份發放的工資。9月份申報工資指的是公司9月1日到15日向稅務局系統裡報的個人所得稅的數和相應的工資數,這份工資的數據實際上指的是8月份實際取得,所以仍然要按照舊個稅法納稅。
為了確證這一錯誤最可能的源頭,記者再次致電第一涉外稅務所,得到了同樣的答案:“8月份工資9月發放應按照舊個稅法納稅”。“我們單位9月5日發了8月份工資,但是工資條上顯示的個稅免征額還是2000元,是不是單位的會計弄錯了?”記者詢問。工作人員回答稱:“我們的理解是會計沒有弄錯。”“9月5日後發放的8月份工資到底算是哪個月的實際取得?”“我理解這還是算8月份實際取得,要按照舊的個稅法納稅。”
此外,徐先生告訴記者,負責他們公司稅務事宜的第一涉外稅務所一位樊姓專管員也明確告訴他:8月份工資不論發放時間是8月、9月還是10月,都統一視為8月份所得,按照舊個稅法納稅。不過,記者昨日未能聯繫到這位專管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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