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12月2日電/近年來,國家懲治與預防職務犯罪力度不斷加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也先後頒布司法解釋,明確並細化了各種形式的受賄行為,實現了對行賄、受賄犯罪行為進行更為精確的打擊。
但是,據法制日報報道,近日從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檢察院瞭解到,檢察機關在辦理一些職務犯罪案件時發現,目前仍存在一些介於合法與非法之間的“軟賄賂”行為,亟待引起高度重視。
究竟何為“軟賄賂”?
“此類行為是屬於看似‘人情世故’的賄賂行為。但因為此類行為打了‘擦邊球’,沒有觸犯相應法律法規的硬性規定,成為不能得到規制的‘軟性’賄賂行為。”西城區檢察院檢察官說。
教育資源提供型“軟賄賂”
隨著北京市升學擇校等教育制度改革的深化,一些公認的名校入學資格成為稀缺資源,要想獲得此類資源常常需要相應的社會關係以及高額擇校費。
“而這卻給行賄、受賄者提供了可乘之機。”西城區檢察院的檢察官向《法制日報》記者介紹說,在他們查辦的一些職務犯罪案件中,教育資源提供型的“軟賄賂”比較突出。“我們在辦案中發現,有個別行賄方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直接替受賄方交納擇校費,也有個別行賄方不是用權錢交易,而僅憑人情關係為對方進行教育方面的幫助,這種情況給案件查辦工作造成了很大難度,甚至成為棘手問題”。
據瞭解,西城區檢察院曾查辦過這樣一起商業賄賂案件:北京某公司業務經理王某,希望從主管項目審批工作的某國有單位領導張某處獲得相應的業務機會。在得知張某的孩子面臨升學的情況後,王某通過自己的關係成功幫助張某的孩子進入名校就讀,使張某節省了十餘萬元的擇校費用。而王某所在公司也“如願”獲得了一些項目。
“由於刑法中對國家工作人員收受好處的形式僅界定為‘財物’,所以王某利用自己的人情關係幫助張某的孩子到名校就讀這一情況就無法界定為受賄犯罪。”西城區檢察院檢察官向記者介紹說。
對此,反腐專家、中央黨校教授林認為:“這也是一種受賄,受賄包括實物、財物和其他各種好處。只要有人從中獲得利益,這種利益是可以計算的,就是受賄行為。”
“行賄和受賄的載體不一定是錢財。”林解釋說,“比如性賄賂行為的載體就不是錢財。賄賂行為的載體可能是錢,也可能是權力,這些都可能是賄賂的表現形式。因為通過這種賄賂給對方帶來好處,看上去沒有物,實際上最後帶來的一定是物的形式,也就是實際利益。從這一點上來講,無論是‘硬賄賂’還是‘軟賄賂’,都必須加以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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