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律條款或需修改
針對林林總總的“軟賄賂”行為,林認為,“腐敗者的受賄方式在不斷變化,但仔細分析就會發現,腐敗行為萬變不離其宗,本質上還是老一套,只不過表現形式有所變化。這就提醒我們,在反腐敗過程中,要看穿腐敗的本質,然後加以懲治,並且在相關的法律上加以補充”。
針對檢察機關提出的,在查辦“軟賄賂”案件中遇到的問題,清華大學廉政與治理研究中心主任任建明建議:“未來要研究關於腐敗犯罪的條款,把一些苛刻的條件降低。”
“比如按照新加坡的法律,如果賄賂罪名成立的話,只要是受賄者收到好處,法律並不要求你要證明為對方謀取了正當或不正當利益,其中甚至規定,不管你有沒有能力、是否給對方謀取了利益,只要收了錢或者給了錢,那麼賄賂罪就成立。”任建明說,“在我國法律中,也有類似的規定,就是來源不明財產,我們叫做‘巨額財產來源不明’。但是,因為現在還沒有財產申報制度,只能通過調查別的貪污受賄案件,發現某人可能有大量的存款、現金,然後按照巨額財產來源不明處理。所以,我們可以借鑒國外通過立法創新推動反腐的經驗,進一步完善我們的法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