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1月7日電/記者從海淀法院了解到,該院於2011年1月至11月審結的2852件勞動爭議糾紛中,用人單位全部或者部分敗訴的案件占七成以上。部分用人單位由於無法切實領會法律精神或者是存在僥幸心理,有意無意地進行一些侵害勞動者權利的行為。
海淀法院的法官通過具體案例,詳細分析了目前用人單位普遍存在的五大觀念誤區。
誤區1
試用期可隨時解雇員工
案例:小張被中關村某家高科技公司招收,簽訂了為期3年的勞動合同,約定3個月試用期。可沒到兩個月,公司就決定撤銷研發項目。小張收到被辭退通知,找公司協商經濟補償。但公司稱,小張還在試用期內,公司有權隨時將他解雇,無需支付任何經濟補償。無奈,小張提起仲裁申請,要求公司支付未提前30天書面通知解除勞動合同的一個月的代通知金,最終獲得仲裁委的支持。
法官解析:部分用人單位錯誤地認為自己擁有員工試用期間的“生殺大權”,可任意解聘員工。其實,按照《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內可被解聘的唯一理由是“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且舉證責任在用人單位。如果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用人單位需與勞動者充分協商;如未達成一致,要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方可解除勞動合同。
實踐中,很多用人單位關於試用期的錯誤做法還有:不簽勞動合同,只簽試用期協議;試用期支付工資標準低於轉正後的80%,不給員工繳納社會保險費;試用期隨意延長或對同一員工重複試用等。這些必將給用人單位造成潛在的用工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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