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3月26日電/重慶近來發生的事件,引起了國內外的高度關注。由王立軍親自執行的打黑,在社會上引起較多爭議,有關議論大體可分為基本肯定與有所質疑兩個方面。
中國法學會憲法學研究會副會長童之偉長文在《財經》雜誌刊文稱,持肯定意見的一方強調打黑作為維護社會治安的手段的必要性和打黑在維護社會治安方面已經取得的成效,否認或忽略其中“黑打”現象(即公權力組織採用違憲違法方式打黑的做法);持質疑意見的一方承認其必要性與實效,但著重批評公權力組織的種種“黑打”行為。
抽象肯定或對其抽象否定重慶打黑,都是片面的,要公正評價並正確看待,就不能籠統抽象地談論,而應該實事求是對其各種行為按不同類型做具體分析,以是否符合憲法為根本標準。
從迄今為止已經積累的打黑案例及相應評論來看,可將打黑按法律特征區分為治安手段與社會管控方式兩種類型。分析兩種不同類型打黑的聯繫和差別,尤其是差別,對於公正合理地評價打黑現象至為重要,亦是客觀評價應該遵循的一條技術路徑。
——作為維護社會治安手段的打黑,可簡稱為治安型打黑,即公安部門、檢察機關合法正常地行使職權,適用刑法第294條追訴黑社會性質犯罪行為的職能活動。這是非常必要的,往往深得人心。
——把打黑作為社會管控方式運用則是另一回事。社會管控型打黑是指公權力組織或打黑主事者將刑法第294條做極端化的擴大運用,以致追訴組織、領導和積極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的活動轉化成了對社會政治的、經濟的和社會文化事務進行管理控制的一種基礎性方法或策略。簡言之,社會管控型打黑是公權力組織以打黑為契機、以公安等強力部門對刑法第294條做擴大運用為基礎,對社會進行管控的方法或策略。由於存在對法條的濫用,其本身具有“黑打”的性質。
社會管控型打黑存在兩面性:一方面,這種方式造成公安部門權力的急劇擴展,既侵害公民人身、財產等基本權利,又擠占其他國家機關或部門的職權;另一方面,該方式對於公民來說仍然會具有防禦個人或非公權力組織侵害其人身、財產等基本權利的效用。
衡量重慶有關公權力組織過去近十年實施刑法第294條等條款的情況,可以做兩點評估:首先,重慶十餘年來,積極致力於打黑,維護社會生活和經濟生活秩序,在保障公民人身、財產等基本權利免受來自個人或黑社會性質組織的侵害方面,取得了明顯成效;重慶的打黑原本屬於治安型打黑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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