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事業捐贈法》第四條規定:捐贈應當是自願和無償的,禁止強行攤派或者變相攤派。就公職人員與教師、醫生來說,他們應得的工資本屬於他們的私有財產範疇,未經他們同意,任何組織、團體與個人都無權強行將其用於捐贈,否則即是對他們法定權益的侵犯。然而,公職人員反映“被捐款”的事情,並非只有攀枝花的孤例,比如,還有去年的湖南望江縣“一天一元捐”和廣東的“慈善一日捐”等等。
接二連三的“被捐款”表明,相對於權力的剛性,個體權益的弱質便顯現無遺。這些政府主導的慈善捐贈中,權力無一例外營造著強大的氣場,讓眾多的捐款者感覺到,總有一只無形的手捏著自己的脖子,干涉著自己的意願,既委屈又無奈。半倡導半強制的“權力募捐”,讓捐款變成了某種義務,使慈善變成了“攤派”,折射出權力淩駕於法律之上、權大於法的現象。
慈善不能靠權力“養”。興辦慈善事業、幫助社會弱勢群體本是件好事,但是好事要辦好,必須要遵循捐贈自願的原則,以鼓勵和倡導為主,而非以權幹法,強制公民捐贈。正當目的背後的非法手段,只會進一步惡化公民對慈善的信任,讓慈善變味,將慈善逼進更狹窄的空間。
政府慈善公益對行政權力過度依賴,既反映出政府對慈善重結果不重過程的功利,也反映出了慈善公益手段的單一。事實上,大社會而小政府的格局,決定了慈善事業不是、也不可能成為政府事業,而是政府主導之下,全社會共同參與的社會公益。這就需要還原慈善是公民自願的基本屬性,推動政府慈善機構的管辦分離,健全相關政策法規,鼓勵與吸引更多的社會成員興辦慈善機構、實施慈善項目,讓更多的社會公民有選擇性地參與慈善公益活動。(時間:5月15日 來源:貴陽晚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