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研究室主任王公義
勞教應由司法審批
司法部研究室主任王公義曾參與了《違法行為矯治法》的立法討論。他表示,草案最大的爭議是勞教決定由誰來作出。勞教要限制公民人身自由,除了必須通過法律設定之外,要由司法機關來決定,不能讓行政機關決定,現有的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和審批委員會不能算是司法機關。他主張,《違法行為矯治法》所規定的矯治時間應與《刑法》銜接,以不超過半年為界。同時,將勞教決定司法化,在人民法院建立輕罪法庭,專門處理勞教決定,以改變目前公安行政決定的格局。
北大法學院教授王錫鋅
勞教行為需要分化
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王錫鋅認為,應對勞教制度進行重新改造。從實踐中來看,勞教制度操作其實是把這種指控的權力、調查的權力和施加處罰裁決的權力都集中到了公安機關這裡,所以它就很難產生制約,因此在實踐中的確也出現了一些被濫用、侵害公民人身自由權的這種情形,也需要加以改進。他認為,未來可以考慮將需要勞教的行為分化,確實輕微的違法行為給予治安處罰,而構成輕罪的用刑法調整。目前勞教制度改革首先要明文規定行為名稱。記者王秋實
新聞延伸
勞教由“存廢之爭”漸入改革議程
2003年4月,遼寧省朝陽市農民張斌因遭到其他勞教人員毆打,慘死在葫蘆島市勞動教養院;今年8月3日,因為年僅11歲的女兒被強迫賣淫後對法院的判決結果不滿,母親唐慧不斷上訪,被湖南省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以“擾亂社會秩序”為由處以“勞動教養1年6個月”。每每發生此類事件,均能引發學者對勞教制度存廢的廣泛爭議。
誕生於上世紀50年代
1956年,中共中央發布了《關於各省市應立即籌辦勞動教養機構的指示》,並於次年8月13日由國務院頒布了《關於勞動教養問題的決定》,確定了適用勞動教養的四類人,並確定勞動教養機關的工作,由民政、公安部門共同負責領導和管理。這標誌著勞動教養制度的確立。
從此,勞教制度開始以一種最強大的行政處罰手段的角色,在我國發揮作用。
教養對象幾乎無所不包
這一制度設立的開始,勞教的對象主要限於一些有流氓行為或者有不追究刑事責任的盜竊、詐騙等行為,違反治安管理,屢教不改的;罪行輕微,不追究刑事責任的反革命分子、反社
會主義的反動分子,以及被單位開除、不服從工作分配的不務正業的人員等。中央政府希望把他們集中隔離起來,並輔之安置就業。但改革開放後,勞教對象的範圍隨著幾次“嚴打”的進行開始擴大,為了處置不夠刑事處罰的違法人員,再度激活了勞教制度,並開始對勞教對象進行轉型和延伸。
1979年,國務院發布《關於勞動教養的補充規定》,規定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大中城市人民政府成立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由民政、公安、勞動部門的負責人組成,領導和管理勞動教養工作;勞動教養對象由委員會審查批准,並規定勞動教養的期限為一至三年,必要時延長一年。
此後,勞動教養對象的範圍一直在不斷擴大,到了現在,幾乎達到“無所不包”。
2002年4月,公安部發布了《公安機關辦理勞動教養案件的規定》,其中對大到危害國家安全、結夥殺人、搶劫、強姦、放火、綁架、爆炸尚不夠刑事處罰的,小到倒賣車票、船票、賭博或者為賭博提供條件都可以予以勞教。規定中還設立了一些“兜底”條款,對一些尚不夠刑事處罰的違法行為,以及“有法律規定的其他應當勞動教養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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