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修改法律,再實施改革
司法改革是一個系統工程,內容涉及國家司法的基本制度,需要頂層設計、總體規劃。每一項司法改革措施的出台和落實,都需要相關部門的配合,需要一系列配套制度,不是地方或基層改革可以解決的。更重要的是,司法改革必須依法進行,司法改革的目的是維護憲法和法律的權威,不允許採取破壞法治的方式進行。司法改革又勢必要突破現行法律的規定,沒有突破,就談不上改革。自上而下的改革可以在調研論證的基礎上,先修改法律,再實施改革。
如果倡導“自下而上改革”,地方的改革實踐突破現行法律,會損害憲法和法律的權威。當然,基層是司法改革的原始動力,80%的案件在基層,基層對司法體制和工作機制中的問題先知先覺。
我們尊重基層一線的首創精神,倡導各地對不涉及現行法律修改的事項進行探索、創新。
司改並非某一部門可主導
關於專家學者對於“自我改革”的擔憂,是可以理解的。由於司法改革涉及司法權的優化配置,如果由某一司法機關主導改革,很可能出現不願意放棄權力,或者在改革中擴張權力的問題。但是,中國的司法改革一直在黨中央的直接領導下,2003年成立了中央司法體制改革領導小組,從國家層面加強對司法改革的統一領導協調,對相關重大問題實行集體研究、共同決策。涉及修改法律的事項,還要由國家立法機關依照法定程序進行。在實施層面,落實改革任務的牽頭和協辦單位最多時達15家。可見,不是由某一個司法機關、某一個主管部門可以主導中國的司法改革的。
對於學者提出的“封閉改革”的評論,我更願意理解為是善意的提示。其實,中央提出的司法改革的基本原則之一,就是堅持群眾路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