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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虐童案”無罪釋放,給立法敲響了警鐘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12-11-20 14:23:39  


  溫嶺市城西街道藍孔雀幼兒園教師顔艶紅虐童事件,牽動著無數人心,此事一經爆出就引來了各界紛紛建議設立“虐童罪”,從刑法上對虐待兒童的行為加以嚴懲。有專家分析,即便在刑法上規定虐童罪,也要加上一個“情節惡劣”。在本案中,即便有虐童罪,也不一定要追究其刑事責任,仍然要考慮情節是否足夠嚴重。

  筆者認為虐童行為肯定是違法的,但是有關單位認為顔艶紅的行為尚不構成犯罪。對危害社會的行為,我國法律有兩種處罰體系,治安處罰和刑事處罰。本案中,公安機關在當初,依照顔艶紅的行為,判斷沒有做出比較大的危害性和比較重的傷害後果,最終以涉嫌尋釁滋事罪的認定。

  可是,當“虐童案”不具任何刑事責任定為無罪時,讓筆者心中產生疑問,從高調刑事立案,到低調放人,溫嶺虐童案真可謂一波三折。期間到底發生了什麼,公眾至今仍墜雲霧中。既然已經偵查終結,按理說,警方已將案件事實徹底查清,作為影響巨大的公共事件,應該向社會作一個完整的交待,但遺憾的是,溫嶺警方對於此案的信息公開,並不令人滿意。

  筆者了解到,要構成尋釁滋事罪,必須達到“情節惡劣”。這個標準一般是把人打成輕微傷,或者多次無端打人,對社會產生滋擾,對公眾有敵意,造成民眾不安。在本案中,難道這樣虐童的行為,不構成毆打?通過當事人上傳網絡上的變態照片行為,不算造成很大的社會影響?試問,誰能來判斷孩子的心理是否留下了陰霾?誰又敢對沒有侵犯到社會公共秩序這種話負責任?

  筆者感嘆法律的不完善。從溫嶺虐童事件的整個過程來看,法律和社會在兒童保護方面的缺失是多方面的。如果說刑法和整個法律體系都無法對這樣的行為做出嚴厲懲處和有效預防,只能說明我們的法治體系存在嚴重疏漏。至於立法機關和司法部門,更應該借由此事深入思考這樣一些問題:虐童這樣的精神傷害,難道不比砍掉一個手指頭後果嚴重得多嗎,為何卻可以不受刑事追究?人的精神尊嚴和精神健康難道就不應該受到刑法的保護嗎?

  有一種文明價值是古往今來一直所推崇的——“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可現在這樣的文明無法肩負著幼童保護之責的社會組織尚未發育,保護兒童權益的法律流於形式和碎片,兒童精神健康被忽略。筆者真誠希望溫嶺“虐童案”的無奈不要再重演,給立法敲響警鐘,讓我國的法律更加完善。(時間:11月20日 來源:中國經營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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