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程瓶頸
“去行政化”的現實差距
高校自制章程,是否意味著就能去“行政化”?有專家對此不樂觀。
6所高校章程中,兩所高校章程明確指出,校長由舉辦者任命。而有教育專家認為,校長任命制正是大學“行政化”和校長“官員化”的重要原因。
“行政化”首先要釐清學校和舉辦者間的關係。
《辦法》明確規定“舉辦者、教育行政部門應按照政校分開、管辦分離的原則……保障學校辦學自主權”。
武漢理工大學等4所大學在涉及“外部關係”的某一章節中表述了這些內容。
東南大學和華中師範大學則在“舉辦者與學校”、“學校的舉辦者”中對相關內容進行了清晰表述。
其中,東南大學章程規定“學校舉辦者”的權利和義務共達13項,包括“舉辦者不得在法律、行政法規無明文規定的情形下任意限制學校辦學自主權”、“舉辦者應保障學校的辦學條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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