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教育界人士指出,有了這些條款,教育主管部門將不得橫加干涉學校設置專業、選聘教授等自主權。
但武漢大學法學教授秦前紅認為,章程形式意義多於實質意義,“今後有可能章程擺到一邊,不照章去做”。
作為該校參與制定章程的一線教師,秦前紅說,目前大學確定招生數量、形式,考試辦法等,都是行政行為,大學自己說了不算,“總的束縛就是高校體制”。
現實意義
有總比沒有好?
胥青山和秦前紅同為武漢大學教授,胥青山則有不同看法::“有一定比沒有好。”部分高校試點制定章程,是“現代大學制度建設中向前走的一小步”。
在現有6所高校的章程裡,能找到自主辦學的相關內容,如在中國人民大學和東南大學的章程裡,規定了自主調節系科招生比例。
防止“學校吃官司”,對教職工的管理方面,中國人民大學的章程要求比較具體。該校規定教職工享有“就職務聘用、福利待遇、評優評獎、紀律處分等事項表達異議和提出申訴”等權利,但在應履行義務條款中規定,“未經學校批准,不得在校外兼任實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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