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代理律師鄭勇堅稱,“此案不存在拐賣兒童情節,是被告無力撫養,把孩子送給他人養。如果是拐賣,為什麼當時不報警?”
原告舉證,2000年6月16日,沛縣公安局張寨派出所頒發居民戶口本,載明被告尚尚為兩原告長子,以此來證實對劉尚尚的撫養之恩和法律上的撫養關係。
張永雲當庭翻出了她給尚尚買的新衣服和新用具,還有孩子十多年來所獲得的所有獎狀。
“劉尚尚成績優異,兩原告對其履行了撫養和教育的義務。”鄭勇表示。
被告的代理律師孫永平反駁,通過養父母劉廣玉夫婦提供的戶口本顯示,兩人在收養張尚尚時均不滿35歲,且其名下有一女兒,不具備收養條件,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劉廣玉夫婦對張尚尚的收養屬非法,“本案既不是撫養關係,也不是收養關係,而是非法收養。”
對於原告索賠的30萬,孫永平辯稱,“被告張彩虹從未把孩子交由原告撫養。他們的行為本質上是違法行為,其對劉尚尚所支出的費用是基於違法行為之上的。”
下午3點53分,現年64歲的證人魏成河緩緩步入法庭。庭上,魏成河夫婦異口同聲地稱,表妹(張彩虹)當時正準備離婚,生孩子時沒處去,他們好心收留,“生完孩子後,她(張彩虹)的父母姐妹都說讓把孩子扔了,我們不忍把活生生的孩子扔了,就讓妹妹張永雲抱走了。”魏成河夫婦均證實,他們沒有告知孩子的身世。
但劉廣玉、張永雲夫婦駁斥道,“他們(魏成河夫婦)說了孩子是其表妹(張彩虹)生的。”魏家距離張永雲家尚有100多公里,“張藹玲把孩子送到他們村口橋頭的。”
聽聞表哥表嫂的陳述,張彩虹幾次欲起身反駁,均被代理人攔下。張藹玲用家鄉話重複哭訴著:“後悔死了。”至於後悔什麼,她並未道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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