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上,一個普通美國人的日常生活,基本上都受自己所在州的法律管轄,很少涉及聯邦法律:從出生證明到結婚離婚到死亡證明,從學前教育到義務教育到高等教育,從財產法到保險法到刑法,從公司法到銀行法到礦產資源法,從行業管理到城市管理到交通安全,從公共衛生到土地征用到公共住房,從選舉到治安到環保。此外,各州還決定自己的消費稅、個人所得稅、財產稅、汽油稅、香煙稅等等。“生是州的人,死是州的鬼。”這或許是對聯邦制下一個普通美國人的一生最好的寫照。
由於每個州的法律各不相同,這必然會造成很多問題,尤其是考慮到美國人的流動性很高,從一個州移居到另外一個州是再為平常不過的了。那麼,加州頒發的駕照,在紐約能開車嗎?德克薩斯的公民,如果是單身漢不用交稅,那麼在德克薩斯工作的外州單身漢也不用交稅嗎?在1787年的制憲會議上,建國先驅已經預料到了這些問題,因此才有了憲法第4條的兩款規定。第1款:“各州對其它州的公共法令、記錄、和司法訴訟程序應給予完全的信任和尊重。”第二款:“每州公民應享受其他各州公民所有之一切特權及豁免權。”美國憲法不僅明確規定了聯邦政府和州政府各自享有的權力,同時還對各個州之間的關係進行了約束,這兩者缺一不可,共同組成了聯邦制。
既然是聯邦制,聯邦的各個成員在聯邦政府(尤其是立法機構)就應該有自己的代表。根據憲法第1條,聯邦國會由參眾兩院組成,眾議員代表各州的選民,議員人數由各州人口決定,而參議員代表各州,並且不論人數多少,每個州均為兩名參議員。加州有兩千多萬人,而阿拉斯加只有50多萬人,但是它們的參議員人數相同。之所以有這樣非常不公平的規定,是因為在當初的制憲會議上,人口少的州(如羅德島)擔心人口多的州(如紐約)會把持國會,結果雙方達成了現在的折中。不僅如此,代表各州的參議院還大權在握:所有聯邦政府高級官員的任命(包括聯邦法官和駐外大使)和所有國際條約都必須經過參議院的批准。另外,由於參議院有“無限制辯論”(unlimiteddebate)的傳統,因此任何議員都可以利用“冗長辯論”(filibuster)來阻撓立法程序,而要停止“冗長辯論”需要五分之三多數。於是參議院就成了少數派名正言順要挾多數派的天堂。20世紀60年代的民權運動高漲時,來自南方的少數參議員正是利用“冗長辯論”這一有力的武器,成功地延遲了一系列民權法案的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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