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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為訴美國IDC終審:IDC敗訴賠兩千萬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13-10-29 10:22:35  


 
  “IDC公司無視公平、合理、無歧視原則的承諾,對其專利許可設定過高價格,附加不合理條件,涉嫌搭售。”華為公司認為,IDC公司還通過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啟動“337調查”和在美國聯邦法院起訴來拒絕與其進行交易,損害市場秩序,請求法院認定IDC公司在美國和中國兩個市場構成濫用壟斷地位。

  對於IDC公司而言,其盈利模式是靠許可通信專利收取費用,並不直接從事終端生產。其收取專利費用一般採取一次性付款和按銷售量確定收取費率等方式。在啟動“337調查”前,IDC公司曾於2012年發出最後要約,提出從2009年到2016年按照銷售量確定支付許可費率為2%。

  華為無法接受這樣高企的價格。因為如果華為公司接受2%費率,那麼其僅繳納IDC公司這單獨一家的專利費就幾乎可以掏空其全部利潤。

  令華為公司更加無法接受的是,IDC公司在對外進行專利許可時採取了多重標準、厚此薄彼。比如,IDC公司與蘋果、三星公司之間的專利許可費用則明顯不同。儘管IDC許可給華為公司的專利許可方式與蘋果、三星不盡相同,但其許可使用費率卻是許可給蘋果、三星的數十倍。

  IDC公司的專利都是合法取得的,專利權天然就具有一定的壟斷性,這種技術壟斷與市場壟斷之間是什麼關係?如何判定濫用壟斷地位?這些均是當今世界知識產權司法保護最前沿、最新穎的問題。

  深圳市中院的一審判決判定IDC公司因實施了壟斷行為,判其賠償華為公司損失人民幣2000萬元,但法院同時駁回了華為公司在法庭上提出IDC公司對必要專利一攬子許可構成捆綁搭售行為的訴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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