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華為公司在法庭上提出IDC公司對必要專利一攬子許可構成捆綁搭售行為,法院不予認可。合議庭認為,對全球範圍內必要專利進行打包許可,這對華為公司這類跨國公司而言符合效率原則,不構成壟斷行為。
據此,廣東省高院維持了深圳市中院的一審判決,判定IDC公司因實施了壟斷行為,賠償華為公司損失人民幣2000萬元。
2001年,深圳唯冠公司在我國註冊了涉案“IPAD”商標。2010年4月19日,蘋果公司、IP公司以深圳唯冠公司為被告,請求根據台灣唯冠公司與IP公司簽訂的商標轉讓協議,判令深圳唯冠公司在中國擁有的涉案“IPAD”商標歸其所有。
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商標轉讓協議是台灣唯冠簽訂的,對深圳唯冠沒有約束力,也沒有構成表見代理,判決駁回。
二審期間,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多次調解,終使雙方於2012年6月達成調解協議,由蘋果公司支付6000萬美元,唯冠公司將涉案“IPAD”商標過戶給蘋果公司。該調解協議已經執行。
說“法” 國內企業進軍海外需重視依法維權
隨著經濟一體化的加快,越來越多的國內企業走向國際市場。與此同時,這些國內企業也面臨著法律風險。對於這類風險,國內企業應主動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另一方面,國內企業在加大技術創新的同時,也應加快企業法治建設,尤其在進入國際市場前,對可能觸碰的法律風險做足功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