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一段陳述,來自於當時乘坐集中型摩托車的乘客龔明照。據冀中星稱,自己第二天蘇醒時發現已經身在醫院,身體已經沒法活動。而醫院的診斷也證實,這次毆打造成他“腰1椎體暴裂性骨折導致完全性癱瘓,以後將完全喪失勞動能力”。
2007年1月31日,冀中星正式向原東莞市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訴訟,要求新塘村委會賠償其人身損害。2007年7月26日,原東莞市人民法院因證據不足一審判決冀中星敗訴。冀中星不服,提出上訴。2008年1月31日,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維持原判。
作為事件當時的見證者,龔明照兩次訴訟都曾為冀中星作證,然而結果都是因證據不足而敗訴。癱瘓的冀中星此後找媒體,開博客甚至開微博,然而對他的故事關注者寥寥。就在那一天,他選擇以這種方式讓自己從“原告”變成了“被告”。
2013年9月17日,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首都機場7·20爆炸案”,檢方以涉嫌爆炸罪對被告人冀中星提起公訴,冀中星則因身體原因由法警用移動病床推入法庭。
庭審中,冀中星對起訴書指控涉嫌犯爆炸罪的事實作了陳述。案發當天,當機場民警到達後,他怕民警搶手裡的爆炸物,所以把爆炸裝置倒手,之後發生爆炸。冀中星辯稱,自己不是故意引爆爆炸裝置,是過失行為。他同時表示,對自己的行為很後悔。
10月15日,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以爆炸罪判處被告人冀中星有期徒刑六年。一審宣判後,冀中星在法定期限內以其系過失引發爆炸,原判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程序違法,且量刑過重為由提出上訴。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立案後依法組成合議庭,合議庭經過閱卷,訊問上訴人冀中星,聽取辯護人的意見,認為該案事實清楚,決定不開庭審理。
三中院對朝陽區人民法院判決認定的事實、證據經審核予以確認,三中院認為,上訴人冀中星出於引發關注以解決自己上訪訴求的動機,在山東省其家中自制爆炸裝置並乘長途車攜帶至首都機場航站樓國際到達B出口,上訴人冀中星明知按動按鈕開關會導致爆炸,為達到使民警無法靠近的目的,手持爆炸裝置威脅民警並按壓爆炸裝置按鈕開關,放任爆炸結果的發生,引發爆炸,危害公共安全,且致其本人重傷,並致一人輕微傷,其行為已構成爆炸罪,應依法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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