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4月30日電/1954年4月29日,中國和印度簽訂了《中印關於中國西藏地方和印度之間的通商和交通協定》。協定開頭提到:“雙方同意基於互相尊重領土主權,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內政,平等互惠,和平共處的原則締結本協定。”和平共處五項原則首次在外交文件上出現。
1954年6月,中國政府同印度和緬甸政府分別發表聯合聲明,確定以互相尊重主權和領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內政、平等互利、和平共處作為指導相互關係的基本準則。六十年來,和平共處五項原則經受了國際風雲變幻的考驗,顯示出強大的生命力,在指導國際關係、解決國際爭端、促進和平發展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
和平共處五項原則的提出
印度和緬甸與中國社會制度不同,有許多歷史遺留問題,新中國的成立令印緬充滿疑慮。1953年12月31日,中印兩國就中國西藏地方的關係問題開啟談判。周恩來會見印度談判代表時說:“中、印兩國關係的原則是從新中國建立時確立的,它就是互相尊重領土主權、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內政、平等互惠及和平共處的原則。”這個紅格紙上的竪排記錄是現在所能看到的中國領導人最早談及和平共處五項原則的記載。
1954年4月29日,中印兩國發表談判公報,並簽署了《關於中國西藏地方和印度之間的通商和交通協定》,兩國政府一致同意把和平共處五項原則列入公報和協定中,把它作為指導兩國關係的準則。
1954年6月25-27日,周恩來總理訪問新德里。6月28日上午,中印發布了兩國總理親自審定的聯合聲明,鄭重宣布和平共處五項原則為指導兩國關係的準則,並將以前“平等互惠”的提法改為“平等互利”。1954年6月28日成為和平共處五項原則提出的紀念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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