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建立健全權力監督體制。黨內成立了各級黨的紀律檢查(監察)機構,從中央到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都設立監察機關,以監督各級黨政機關和各種公務人員是否履行職責,並糾察違法失職機關和人員。黨和國家各級監察機關的建立,是新中國一切黨政機關保持廉潔高效的政風和懲治貪污腐敗的重要組織保證。
第三,普遍建立和實行人民監察制度,監督、舉報黨政機關及各種工作人員的違法違紀行為。1952年8月,政務院發出《關於加強人民監督通訊員和人民檢舉接待室的指示》,翌年7月,政務院又公布《各級人民政府人民監察機關設立人民監察通訊員通則》,規定縣以上各級人民政府人民監察委員會,應在各級該政府機關、企業、人民團體發展人民監察通訊員。人民通訊監察員制度的建立,溝通了人民群眾與監察機關之間的直接聯繫,有利於充分發揮人民群眾的監督作用。
第四,探索制度化反腐路子。起著臨時憲法作用的《共同綱領》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國家機關,必須履行廉潔的、樸素的、為人民服務的革命工作作風,嚴懲貪污、禁止浪費,反對脫離人民群眾的官僚主義作風。據此,黨和政府認真加強廉政建設,制定和頒布了一系列懲治貪污腐敗的法規。1953年3月,政務院公布《關於處理貪污、浪費及克服官僚主義錯誤的若干規定》和《關於追繳貪污分子贓款贓物的規定》。同年4月,中央人民政府主席毛澤東下令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懲治貪污條例》,這是新中國第一個具有法律性質的反貪條例,為反腐倡廉的法制化奠定了基礎。
第五,利用民主具體方式方法反腐。1950年,中央特別強調“用人民代表會議的形式來檢討工作,檢討工作人員的作風”[6]671;1953年新中國第一次普選中,黨中央要求“把選舉工作與反官僚主義、反命令主義和反違法亂紀的鬥爭結合起來,使所有幹部都能在群眾的鑒別下受到一次深刻的教育”;“經過選舉把那些違法亂紀分子和犯有嚴重錯誤而為人民所極不滿意的分子從各種基層組織的工作崗位上剔除出去,把群眾所愛戴的聯繫群眾的人選到這種組織的工作崗位上來”[7]。
但是,由於未能從根本原因上加深對權力腐敗現象規律的認識,新中國成立後一段時期內的民主反腐在一些重大問題上出現了差錯,甚至誤入歧途。
一是未能正確處理社會與國家的關係,忽視了公民社會的培育和發展,國家與社會力量嚴重失衡,造成了國家權力獨大的全能主義局面,國家吞噬社會,隨時地、無限制地侵入和控制社會每一個階層和每一個領域、每一個成員,公權力以國家名義隨意侵占公民權利而不受制約,致使民主反腐喪失了它所賴以生存和發展的外部條件。
二是建立起權力高度集中的人治型政治體制,權力運行喪失了制約監督的可能。由於沒能很好地處理黨的領導和執政與發展民主政治之間的關係,所建構起來的“政黨-國家”體制以及以黨代政方式,造成了事實上的權力高度集中狀況。這也成為後來市場經濟條件下腐敗現象大面積滋生蔓延的體制性誘因。
三是把權力腐敗的症結僅僅歸因於思想作風等主觀因素,未能建立起系統化的防腐治腐體制機制。新中國成立後的反腐倡廉主要地依賴於思想教育和作風整頓,忽視和放棄了對體制改革與創新的探索,致使隱藏在各項體制中的積弊成為腐敗溫床。
四是群眾運動式反腐方式使民主反腐走入歧途。新中國成立後,毛澤東沿襲了他所習慣的群眾性政治運動,幾乎無間斷地以整黨整風等階級鬥爭的方式來防止黨內權力變質。這樣做,雖說對於腐敗分子產生一定的威懾力,但過分依賴這種制度化水平低、周期性特征明顯而又偏重於政治動員的群眾運動,把反腐敗主體群眾化,主觀性、隨意性較強,容易出現過激、過火以及擴大化等傾向,不僅最終導致了國家反腐體系的全面崩潰,而且引起了嚴重的社會動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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