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該政府做的
不能越俎代庖
記者:如果用法治政府與服務型政府的標準來衡量,我國一些地方政府在處理與市場的關係問題時,“亂作為”主要有哪些表現形式?
許正中:根據我的觀察,政府亂作為主要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一是政府的創利衝動,與民爭利。在改革開放初期,政府的創利衝動某種意義上還具有正面作用,能夠激發人們的創業熱情。經過30多年的發展,人民群眾中已經培養出大量的市場主體,但政府創利的慣性停不下來。一些地方政府越來越像一個公司,經常與企業爭利,也就是學界常說的“政府公司主義”。如果市長還是越來越像總經理,書記越來越像董事長,不去維護公正,反而與民爭利,自己把好掙的錢掙了,就是典型的政府亂作為。
二是政府任意設租,本來是該市場做的,政府越俎代庖。具體表現為政府大量審批項目,該審批不該審批的,都要經過審批。市場瞬息萬變,市場主體要取得成功,其變化的速度一定要超過對手。但一些不適當、不科學的審批制度,給企業競爭戴上了“枷鎖”。凡事等著經過政府審批再行動,黃金的決策機遇就變成了明日黃花。在以“雲物大智”(雲計算、物聯網、大數據和智慧工程)為支撐的新的信息時代,錯失創利機會就是最大的損失。
三是該政府做的卻沒做好,造成所謂 “公地的悲劇”。現代政府的主要職責,是保障公共安全、公共教育、人的健康、人的安全,制訂統一的福利標準,提高全體人民群眾的素質等。但在這些方面,一些地方政府沒有很好地履行職責,有些實際上不是人們想要的,政府卻偏要給你提供。比如,有個地方縣政府兩次發文攤派香煙銷售任務,還有個地方縣委和縣政府出文件給犯罪嫌疑人提供“擔保”。
政府行為失當
容易積累風險
記者:按照通常的理解,政府亂作為就是政府做了本不該做的事。如果這類情況蔓延,對經濟社會發展會帶來怎樣的危害?
許正中:政府亂作為的危害,歸納起來大概有五個方面:
第一,政府與民爭利,擾亂市場秩序。政府設租尋租,不該政府審批的,卻設置了很多審批事項,束縛市場的手腳。不該補貼的事、不該補貼的人、不該補貼的時候,卻無原則地給予補貼,打破原有的利益均衡預期,擾亂社會利益機制,會帶來經濟效益的損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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