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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理工學院一國兩制研究中心教授許昌(中評社 楊天攝) |
中評社香港5月21日電(記者 楊天 林艷 孫儀威)第三屆“一國兩制”理論與實踐研討會5月19日於香港召開。此次活動由中國和平統一促進會主辦,在下午的專家論壇上,澳門理工學院一國兩制研究中心教授許昌發表了《回歸常理來理解和詮釋“一國兩制”》,研究分析了“一國兩制”的根本屬性、制度形態、實踐運行,揭示其在實現前所未有體制創新的同時,並非脫離國家體制和社會發展的內在邏輯和一般規律,並針對一些設想就港台政治前景作出前瞻。
許昌認為,現在港台與大陸之間出現的種種問題,就是對中國“一國兩制”理論和時間的本身邏輯和制度屬性的理解和全是不足,過多強調其針對台港澳特殊情況全新創製的一面,而忽略了從國家基本制度、社會發展邏輯、一般經濟規律去客觀、全面認識和詳盡說明的另一方面。
對此,許昌對“一國兩制”提出了五點認識:
首先,“一國兩制”是手段而非目的。“一國兩制”是國家用以實現統一,維護主權的完整不容分裂、維護國家的安全和發展利益不受侵害而採取的必要政策,是服務於國家統一、民族復興、經濟發展和治國安邦的重大戰略,而且經過港澳兩地的具體實踐,業已從政策設想落實為制度現實。故而從國家全域看,“一國兩制”是手段而非目的,不能設想拿局部地區的繁榮和穩定利益當成全國維護、確保的宗旨所在,更不能指望將尊重兩制差異演變為對國家正統權力的損害,所以從根本上說不可誇大手段為目的,更不會拿著原則做交易。
其次,“一國兩制”沒有改變中國單一制國家的結構形式,特別行政區制度是中國國家地方治理體系的特殊組成部分。港澳兩個特別行政區是國家根據現實必要而設立的地方行政區域,港澳所享有的“高度自治”權力來自於國家的法定授權,局限於經濟和社會制度、保障居民基本權利的制度和地方性的行政、立法和司法事項範圍內,和國家直接管理港澳事務的權能一樣都是國家對港澳行使主權的特定實現方式。這種由中央決定地方行政區劃、地方管理許可權大小和範圍、授權地方自治的方式,和中國幾千年來奉行的單一制國家傳統一樣,並無根本的改變。
第三,“一國兩制”體制符合一般法律範疇的國家形態。固定的領域、定居的人民、有效的政府和充分的主權是17世紀以來當代民族國家所公認的核心組成要素,主權在內表現為對領域範圍內一切人和事的絕對排他的管轄權,對外表現為在國際交往中的正當代表權和平等權。在“一國兩制”體制下,港澳兩個特區在地域管轄上擁有了授權自治的特殊成分,居民除了擁有國籍外還有地區永久性居留資格的分別,政府組成的方式與國家內地有較大的不同,但這並沒有改變中國對港澳行使充分主權的根本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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