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代表大會制度面臨新形勢
完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完成新的艱巨而光榮任務的需要。60年來,特別是改革開放以來,國際國內形勢發生重大變化。我國社會主義經濟、政治、文化、社會、生態文明建設和黨的建設面臨前所未有的機遇和挑戰。在抓住機遇、應對挑戰和實現國家富強、民族振興、人民富裕的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中,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承擔著沉甸甸的使命。同時,也應清醒看到,我國的民主法治建設同擴大人民民主和經濟社會發展的要求還不完全適應。因此,在新的形勢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正確行使自己的立法權、決定權、任免權和監督權等,職責光榮而艱巨。要完成這些光榮任務,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就必須根據新的情況和形勢,與時俱進地進行完善和發展。
完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人大自身建設的需要。當前,在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本身的具體體制、機制、程序、規範以及具體運行上還存在不完善的地方,比如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中人民代表結構構成仍須進一步調整,人民代表特別是常委會組成人員的作用要進一步發揮,各層次各領域中公民有序政治參與的範圍和程度有待進一步擴大,立法的起草、論證、協調和審議機制有待進一步健全,立法質量有待進一步提高,地方保護和部門利益化趨勢仍須進一步遏制,“一府兩院”由人大產生、對人大負責、受人大監督的制度在少部分地區流於形式的情況亟待改善,各級人大對預算決算的審查監督、國有資產管理監督和討論、決定重大事項制度仍須進一步加強。民主集中制這一根本組織制度在人大各項工作中仍須進一步完善,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與人民群眾特別是與人大代表的聯繫有待進一步密切等。
完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依法深化改革的需要。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作出了全面深化改革的重大決定。全會結束後,各部門、各行業和各領域深化改革的舉措不斷,成效漸顯。必須強調指出,此次全面深化改革,應在法治框架之內推進,尤其是其中關涉重大的改革措施,都必須於法有據。因此,在全面深化改革的全過程中,必須高度重視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在堅持和改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前提下,加強立法協調,及時將重大改革決策轉化為國家法律,為全面深化改革提供充分的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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