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香港11月2日電/昨日上午,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表決通過了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修改行政訴訟法的決定,修改後的行政訴訟法將從2015年5月1日起實施。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副主任信春鷹表示,行政訴訟法自1990年1月1日實施以來,公眾普遍評價:民告官案件在“立案難、審理難、執行難”這三難問題上,比刑事訴訟、民事訴訟更為突出。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統計,1990年~2012年,全國法院一共受理一審行政訴訟案件191萬多件,年均83168件,占受理案件總數的比例不超過2%。在已經立案的民告官案件中,只有27%左右得到實體裁判,原告勝訴的只占一成。
信春鷹介紹,行政訴訟法首次修改主要針對“三難”問題,從擴大民告官案件的受案範圍、強化法院受理程序約束、對民告官案件實行跨行政區域管轄等多方面進行了完善。
實行立案登記,保證民告官案件入口暢通
修改後的行政訴訟法規定,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訴狀時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登記立案,並出具書面憑證,對於不接受起訴狀、接受起訴狀後不出具書面憑證的,當事人可以向上級人民法院投訴,上級人民法院應當責令改正,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長期以來,我國民告官案件的受案範圍因較為狹窄而備受爭議,此次修改在受案範圍方面,增加了可以受理的案件範圍的正面列舉,增加了行政機關沒有依法支付撫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會保障待遇;濫用行政權力排除或者限制競爭;沒有按照約定履行或者違法變更、解除政府特許經營協議、土地房屋徵收補償協議等協議的行為。另外,將可以作為民告官案件被告的行政機關的範圍擴大為“包括依照法律、法規、規章授權作出行政行為的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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