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必新介紹說,目前最高人民法院的安排是,根據十八屆三中全會和四中全會的決定,以及這次訴訟法的規定,指定一些法院來審理跨區域的行政案件。“具體來說,利用原來鐵路法院的框架,把一部分行政案件和一部分與交通有關的刑事案件、與行政訴訟有關的民事案件和其他一些案件,指定到原來的鐵路中院或者是基層法院來進行管轄。現在正處在試點階段,不久後,幾個這樣的法院將會掛牌,以審理行政案件為主。”
“這些法院不屬於專門法院,除了審理行政案件以外,還審理有些刑事和民事案件;也不是普通法院,整體上屬於普通法院序列,但又有一些特點,就是跨行政區劃的普通法院。”江必新說。
“對於跨行政區域管轄的法院問題,最高人民法院已經做過多次研究,但這不僅是管轄問題,還涉及法院的職能轉換,比如鐵路法院的職能轉換,有關人員編制問題,都需要相關部門予以配合。同時,還要進一步研究相關的法律依據,盡可能做到合法有據,盡可能做到穩妥。現在還很難說有明確的時間表,取決於相關部門配合、相關措施配套、特別是在法律依據方面各方面商談的具體情況,最高人民法院將全力推進這項工作盡早得到落實。”江必新說。
(消息來源:《參考消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