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報告指出,黃浦區副區長、黃浦公安分局黨委書記、局長周正對事件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行政撤職處分;黃浦區區委常委、分管旅遊工作的副區長吳成,黃浦公安分局黨委委員、局長助理兼指揮處處長陳榮霖等人,對事件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分別被建議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行政降級處分或行政記過處分等處理。
維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和城市運行安全,是政府法定的職責和應盡的義務。即使是沒有組織的活動,作為守夜人,當地政府也必須對安全進行“全方位負責”。記者梳理了2014年十餘起特大安全事故發現,300餘名地方官員被追責,其中正局級及以上4人。
此次事件中,調查報告建議,給予上海市市委委員、黃浦區區委書記周偉,黃浦區區委副書記、區長彭崧撤職處分。
閃淳昌認為,“對區委書記這樣的地方‘一把手’嚴厲問責,就是因為他身為黨委領導統籌考慮不到位。政府作為主導公共場所安全的‘守夜人’,有著不可推卸的責任。”
外灘踩踏為何是“事件”不是“事故”?
“外灘踩踏不是生產經營活動,也不是有組織的大規模群眾性活動,因此不能定義為‘事故’。”閃淳昌告訴記者,依據相關法律規定,事故通常是責任事故,是有關人員因為違反有關規章、法規或規程而引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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