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音
司法機關應切實肩負起維護公平正義的神聖職責
周強(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在法治條件下,公正司法在消除社會不公、維護公平正義方面扮演著重要角色,是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司法機關應當切實肩負起維護公平正義的神聖職責,牢牢堅持司法為民、公正司法,嚴肅認真地對待每一起案件,堅決防止和依法糾正冤假錯案,靠一個個具體案件的公正審判,提升司法公信力,維護司法權威。
二 怎樣確保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司法權
2014年11月,甘肅省出台了關於黨政機關及其領導幹部支持司法機關依法獨立公正行使職權的規定,從10個方面對該省各級黨政機關及其領導幹部支持司法機關依法獨立公正行使職權作出規定、提出要求。這是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精神,確保依法獨立行使司法權、保證司法公正的有效舉措。
馬克思說過:“法官是法律世界的國王,除了法律就沒有別的上司。”法官手握定分止爭、生殺予奪的權力,只有依據法律獨立進行裁判,除了法律不受任何其他因素非法干擾,才能保證司法公正。這也就是古人所說的“法不阿貴,繩不撓曲”。為保證國家法律公正實施,我國憲法明確規定: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檢察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在實踐中,也通過一系列重要制度安排和程序設計,確保司法機關依法獨立公正行使職權。
同時我們也看到,目前在保障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司法權方面還存在不少問題,尤其是以權壓法、干預司法的現象還比較突出,社會反映比較集中。針對這些問題,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就提出,要推動省以下地方法院、檢察院人財物統一管理,探索建立與行政區劃適當分離的司法管轄制度等,這些改革舉措正在扎實推進。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針對司法領域存在的突出問題,著眼確保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司法權,從內、外兩個方面作出了進一步的具體部署。
在排除來自外部的干預方面,有一個重要的制度創新,就是建立領導幹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制度。也就是說,任何領導幹部違法干預司法機關辦案,都將被記錄、通報,並給予黨紀政紀處分,造成冤假錯案或其他嚴重後果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這對違法干預司法劃出了“紅線”,“遞條子”“打招呼”插手具體案件的現象將得到有效制止。
在排除來自內部的干擾方面,圍繞明確司法機關內部各層級權限、健全內部監督制約機制,推出了一系列新的制度規定。比如,建立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的記錄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完善辦案人員辦案責任制,做到誰辦案誰負責、不辦案不插手,有效防止內部人員利用上下級、同事、熟人等關係打聽案情、說情、施壓;還比如,全會提出健全司法人員履行法定職責保護機制,非因法定事由,非經法定程序,不得將法官、檢察官調離、辭退或者作出免職、降級等處分,其目的就是為司法人員獨立辦案“撐腰打氣”、解除後顧之憂。
因此可以說,確保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司法權,是我國司法制度一貫堅持的重要理念,也是司法體制改革的努力方向。但提到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司法權,一些人就把它同西方國家的“司法獨立”作比較,甚至想當然地認為“中國司法不獨立”,有的還主張效仿西方國家那一套司法制度。對此應當怎麼看呢?
要看到,司法制度作為政治上層建築的一部分,是由經濟基礎決定的,是同國家的社會制度、歷史文化傳統密切相關的。即使在西方,不同國家的司法制度也不盡相同,也是從各自的獨特歷史和國情實際中走到今天的。而且無論是過去還是現在,它們本身也存在很多問題。比如最近,美國由弗格森槍擊案引發的席捲全國的抗議浪潮,充分反映美國民眾對司法制度的嚴重質疑和不信任。民調顯示,美國大部分非洲裔民眾認為案件的判決不公正,認為美國司法系統存在嚴重的種族歧視。其實,這些都還是表面問題。如果分析西方“司法獨立”的本質,不難發現,所謂“三權分立”實際上只是資產階級內部不同利益集團之間的分權,所謂“司法獨立”也只是相對的,始終受到立法、行政、政黨、媒體、民眾等多方面的限制和制約。而我國實行的是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人民代表大會不僅是立法機關而且是權力機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由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對其負責,並受其監督。這樣既能使審判、檢察機關的工作符合最廣大人民的意志,又能使其在法律規定的職權範圍內各自獨立行使司法權,從而實現各項工作的高效有序運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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