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化保障訴訟權利。訴訟權利是國家法治水平和人權保障水平的測量器。隨著法治建設的逐步推進,關於訴訟權利的規定有的還待進一步落實,有的還需要繼續完善。要切實保障知情權,讓當事人明明白白打官司;切實保障陳述權、辯護辯論權,讓訴訟參與人能說話、敢說話、說真話、說實話;完善訴權救濟機制,為訴訟權利受到不當限制或者非法侵犯的當事人提供暢通的救濟通道。
嚴格防範冤假錯案。要健全落實罪刑法定、疑罪從無、非法證據排除等法律原則的法律制度,完善對限制人身自由司法措施和偵查手段的司法監督,加強對刑訊逼供、非法取證的源頭預防,健全冤假錯案的有效防範、及時糾正機制。
切實解決執行難題。“執行難”是削弱司法權威、影響司法公正的一個頑疾。要加快建立失信被執行人信用監督、威懾和懲戒法律制度,加大對“老賴”們的曝光和制裁力度,使之不敢、不能抗拒執行,依法保障打贏官司的人及時實現權益。要針對“執行亂”“執行軟”問題,制定強制執行法,規範查封、扣押、凍結、處理涉案財物的司法程序。
依法保障申訴權利。申訴權是法律賦予群眾的一項監督權和救濟權。要落實終審和訴訟終結制度,實行訴訪分離,防止案件終審不終。保障當事人申訴權利,對依法進行的申訴行為,不得扣押申訴材料、不得限制人身自由、不得扣押申訴人合法財產、不得攔卡堵截上訪活動。對合法正當的申訴請求,要依法及時解決問題,防止申訴程序空轉、申訴權利虛置。對不服司法機關生效裁判、決定的申訴,要逐步實行律師代理申訴制度,對聘不起律師的申訴人,要納入法律援助範圍,切實解決人民群眾申訴難問題。
原標題:人民日報:一些司法人員貪贓枉法“吃了原告吃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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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告官”邁入“2.0時代”
2014年11月1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高票表決通過了修改行政訴訟法的決定,標誌著“民告官”正式邁入“2.0時代”,對於保障公民行政訴訟權利具有重要意義。
修改後的行政訴訟法主要亮點有:(一)擴大受案範圍;(二)行政機關不得干預、阻礙法院立案;(三)法院在接到起訴狀時對符合法律規定的起訴條件的,應當登記立案;(四)起訴期限延長到六個月,涉及不動產的可延長至二十年;(五)增加調解制度,調解應當遵循自願、合法原則;(六)人民檢察院對行政訴訟案件的受理、審理、執行等問題要參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七)被訴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出庭應訴;(八)經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確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區域管轄行政案件;(九)經複議的案件,複議機關決定維持原行政行為的,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和複議機關是共同被告;(十)可拘留拒不執行的行政機關直接責任人。
問與答
問:什麼是疑罪從無原則?
答:“疑罪”,是指既不能證明被告人有罪又不能證明被告人無罪的兩難情況。新修訂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百九十五條對此都作出了明確規定,強調證明有罪的責任應由控訴機關來承擔,控訴機關必須收集到確實充分的證據以證明犯罪,如果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
六 怎樣防止司法領域腐敗
2014年年初,銷聲匿跡數年的廣東健力寶集團原董事長張海再次成為新聞熱點。2007年被判十五年有期徒刑的張海,通過賄賂監獄管理人員、偽造立功材料等手段,縮短刑期九年多,2011年1月出獄逃往海外。檢察機關對這起典型的司法腐敗案件進行立案,與之有關的數十人被調查,有效地打擊了腐敗分子,震懾了違法亂紀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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