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機關的清正廉潔,直接關係到司法公正,關係到社會公平。不可否認,現在司法領域的腐敗問題還較為突出,比如“案子一進門,兩頭都托人”,關係案、人情案、金錢案等屢禁不止,群眾對此反映強烈。司法腐敗就像一個“毒瘤”,吞噬司法公信力,損害司法權威,滋生和助長其他腐敗,危害黨和國家事業健康發展。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要對司法領域的腐敗零容忍,堅決清除害群之馬。必須以最堅決的意志、最堅決的行動掃除司法領域的腐敗現象,織密織牢反司法腐敗的天網,“老虎”“蒼蠅”一起打,使之無處藏身。
加大查處力度。只有重拳出擊、猛藥去屙,才能對司法腐敗分子形成強大震懾力。要嚴肅查辦司法領導機關和領導幹部濫用權力、貪污賄賂、失職瀆職等案件,一查到底,絕不手軟。要進一步強化對立案審判、減刑假釋等腐敗易發多發環節的監管力度,發現案件及時查處。對因違法違紀被開除公職的司法人員、吊銷執業證書的律師和公證員,要終身禁止從事法律職業。要實行辦案質量終身負責制和錯案責任倒查問責制,使司法腐敗分子最終難逃法網。
提高隊伍素質。司法人員素質高,才能懲惡揚善、弘揚正氣,才能公正廉潔、克己奉公。要加強司法隊伍建設和司法機關各級領導班子建設,把思想政治建設擺在首位,加強理想信念教育,加強法治理念教育和警示教育,建設高素質的司法專門隊伍。要推進司法隊伍正規化、專業化、職業化,提高職業素養和專業水平。進一步完善司法職業准入制度,建立從符合條件的律師、法學專家中招錄法官、檢察官制度,建立法官、檢察官逐級遴選制度。要規範和完善考核機制,凡思想道德和工作素質方面存在問題或問題較大的司法人員,要視情節將其調離崗位直至調出司法隊伍。
推進陽光司法。陽光是最好的防腐劑,只有讓司法權力運行從“暗室”進入“玻璃房”,才能防止暗箱操作,最大限度地壓縮徇私舞弊的空間。要進一步擴大司法公開範圍,構建開放、動態、透明、便民的陽光司法機制,推進審判公開、檢務公開、警務公開、獄務公開,依法及時公開執法司法依據、程序、流程、結果和生效法律文書。要創新司法公開形式,把公開的載體拓展到網絡、手機等新興媒介。要保障人民群眾參與司法,完善人民陪審員制度,擴大參審範圍,在司法調解、司法聽證、涉訴信訪等司法活動中保障人民群眾參與。
強化監督機制。對司法活動進行監督的核心,就是規範和約束司法權的行使,以確保其依法正確運行。要完善檢察機關行使監督權的法律制度,進一步完善監督的範圍、方式、程序及保障措施,加強對刑事訴訟、民事訴訟、行政訴訟的法律監督。要完善人民監督員制度,改革選任和管理方式,拓展監督案件範圍,重點監督檢察機關查辦職務犯罪的立案、羈押、扣押凍結財物、起訴等環節的執法活動。重視和規範輿論監督,司法機關應該及時回應社會關切,規範媒體對案件的報道,避免炒作渲染,防止輿論影響司法公正。
聲音
集中整治司法不規範“頑症”
曹建明(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一些司法不規範的“頑症”根深蒂固。有的司法作風簡單粗暴,有的執行法律規定和制度規範各取所需,有的認為辦案規範束縛手腳,對監督管理有抵觸情緒,同時一些制度規範的落實在基層還有“盲區”。對濫用強制措施、違法扣押凍結處理涉案財物、阻礙律師會見、不嚴格執行同步錄音錄像等“頑症”,要開展專項整治,進一步完善司法規範體系,堅決反對和克服特權思想、霸道作風,決不允許辦關係案、人情案、金錢案。
(來源:人民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