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之,我們所說的“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司法權”,與西方所謂“司法獨立”根本不是一回事。當然,我們的司法制度還需要不斷完善,並需要借鑒世界各國包括西方國家司法實踐的一些有益做法。但必須搞清楚的是,我們決不能照搬西方所謂“司法獨立”模式。如果丟棄自己已見成效的東西,去盲目照搬別人那一套,到頭來只會舍本逐末,甚至會誤入歧途。
微評
審判的不公正,很容易讓老百姓對法院失去信賴,從根本上動搖對法治建設的信心。
正義從來不會缺席,只會遲到。遲到的正義,效果將大打折扣。
如果法院都不能給老百姓公平公正,老百姓就失去了獲得權利救濟的最後機會。
正義不僅應得到實現,而且要以人們看得見的方式加以實現。
原標題:人民日報:一些司法人員貪贓枉法“吃了原告吃被告”
三 為何要探索設立跨行政區劃的法院和檢察院
在我國,法院和檢察院系統可分為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檢察院、專門人民法院和檢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和檢察院三種。其中,與百姓生活息息相關、承擔各類案件的主體是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檢察院,依據行政區劃分為省、市、縣三級,其機構設置、隸屬關係地方化色彩明顯。
隨著經濟社會發展,地方法院受理的民商事案件、行政訴訟案件以及檢察機關查辦的職務犯罪案件日益增多,跨行政區劃的當事人越來越多,涉案金額越來越大,許多案情重大、複雜。有的地方黨政機關或領導幹部利用職權和關係插手案件處理,導致訴訟出現“主客場”、程序“空轉”、案件查辦受阻停滯等司法不公現象。這不僅嚴重影響依法保障相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也妨礙了法院和檢察院依法獨立公正行使職權,有損司法公信力。
為解決這一突出問題,必須優化司法職權配置,對法院、檢察院的設置進行必要的調整和完善。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了探索設立跨行政區劃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的重要舉措。具體來說,就是著眼於排除地方保護主義對審判和檢察工作的干擾,設立跨行政區劃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辦理跨地區案件,以保證司法的公正和權威,推動構建普通案件在行政區劃法院審理、特殊案件在跨行政區劃法院審理的訴訟格局。這項改革,可通過改造現有鐵路運輸法院和檢察院,充實審判人員、檢察人員來逐步實現,必將有利於保障法院和檢察院依法獨立公正行使職權,有利於保障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
同時,圍繞優化司法職權配置,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還提出了一系列有針對性的舉措。比如,推行審判權和執行權分離,改革司法機關人財物管理體制,探索實行法院、檢察院司法行政事務管理權和審判權、檢察權相分離,積極探索符合我國國情特點的司法機關人財物管理體制。比如,實行立案登記制,對人民法院依法應該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訴必理,有效化解群眾訴訟難,並加大對虛假訴訟、惡意訴訟、無理纏訴行為的懲治力度。比如,完善審級制度,進一步明晰各審級功能定位,一審重在解決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二審重在解決事實法律爭議、實現二審終審,再審重在解決依法糾錯、維護裁判權威。比如,完善辦案責任制,落實“誰辦案誰負責”,明確內部各層級權限,建立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的記錄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健全內部監督制約機制。
四 怎樣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
在我國刑事訴訟制度中,公、檢、法猶如一條流水線,是一個既緊密聯繫又各司其職,既相互配合又相互制約的完整鏈條。其中,公安機關是偵查機關,負責偵查、搜集、固定證據;檢察機關是公訴機關,負責審查證據,確保證據充分並提起公訴;法院是審判機關,在控辯雙方充分舉證、質證、辯論後,通過法庭審判作出公正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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