削減校監權力說不通
有人拿港大副校長遴選風波說事,指校監權力過大,應修改法例限制特首擔任大學校監,或者削減校監的權力。這種說法也站不住腳。
現時本港每一所大學都有一條法律規管,《香港大學條例》規定,校監由行政長官出任。按《香港大學條例》,作為八大校監的特首梁振英,在八大有一定的實際權力及職責。其中,就主管人員和教師及其聘任、權力、職責及薪酬,校監作為大學的首席主管人員,需要處理任何人對校務委員會所作決定的上訴。校監的有關權力都是經過法律明確規定,已經成為香港法律,並且由港英時期沿用至今,以確保校監對大學發揮監察權力,豈能說改就改?
至於校監有權委任校務委員會成員,也是有實際的需要。每所大學都是由納稅人所繳的稅款支持,應該符合香港的教育和發展需要,包括行政長官在內的納稅人都有權監督。香港大學校務委員會有7名由校監委任而不屬於大學學生或僱員的人士,而其中一人獲校監委任為主席,這也是《香港大學條例》的規定,目的是讓更多的社會人士參與校政管理,使校務更公開,並將社會各界對大學的期盼、要求或自己在社會上的經驗或專長,帶入大學之中。只要明白到《香港大學條例》制定的源由和目的,就可以明白所謂校監權力過大的說法,是不合理的。既然過去的港督都享有這樣的權力,為什麼現在要對行政長官作出限制呢?這顯然說不通。
(來源:信報 作者盧文端 全國工商聯副主席 全國政協外事委員會副主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