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1988年7月3日頒佈的《國務院關於鼓勵台灣同胞投資的規定》、1994年3月5日頒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台灣同胞投資保護法》、1999年12月5日頒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台灣同胞投資保護法實施細則》對吸引、鼓勵、保護、促進台灣同胞來大陸投資起到了積極、重要的作用。中共十八屆四中全會強調要依法保障、依法保護台灣同胞的合法權益。隨著兩岸經濟交流的日益擴大、加強、深入,再仔細研讀、審視這3個法規及細則就會發現,內中的某些具體條款或時過境遷,已有變化;或當初開放度不夠,引發包容度不夠;或從法律層面,遣詞用句尚不夠嚴謹等,因此很有必要充分聽取台胞、台商意見後,再作進一步修訂、完善。人大常委會頒佈實施的《投資保護法》是保護台商在大陸投資的綜合性法律,面對兩岸經貿交流交往的新常態,有必要提升其統領性、涵蓋性、權威性的綜合功能;國務院頒佈實施的相關的法規與細則,完全可以在合二為一的基礎上,再與時俱進地予以補充、修訂。
在此還需做一點說明:如今兩岸雙方已簽署,或還在磋商ECFA的各項後續協議,歸屬於兩岸各個行業或專業領域的具體協定,對於雙方都有約束、義務、權利。這與大陸自行頒佈實施、旨在保護台商投資的大法、法規屬於兩個不同範疇,具有各自的獨立性,故不能互相替代。
(三)以“九二共識”劃線,凡是承認、支持者皆是我們的同盟軍或朋友;凡是不承認、反對者就站在我們的對立面。這一點華盛頓也充分理解、首肯。在“大選”期間,對於蔡英文蓄意迴避“九二共識”的“台獨”面目,應不間斷、以事實為依據予以揭露,最終迫使蔡表態。但這種揭露主要是講給廣大台胞聽,必須充分擺事實,講道理,客觀有分寸,以理服人,而不能簡單粗暴、火藥味十足地亂扣帽子、貼標籤。
(四)切實做好台商工作,應立足於平時,立足於長期。應“雪中送炭”,做好台商最在意、最希望得到幫助的難事,有條件的立刻幫助解決;一時還不具備條件的,必須解釋清楚,再逐步創造條件予以解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