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認為兩岸應該交流、探討“民主”,大陸認為“民主交流”需要在政治協商框架進行,台灣以“社會條件”不足為由,回避政治協商。如果說“民主”是兩岸政治的解決機制,那麼,兩岸就需要對“民主的具體形態”進行探討,然而,兩岸對“民主交流”方式的認知存在差距。
筆者認為,市民社會與國家相互關係理論,做為一種“國家學說”,適用兩岸關係,可以成為推動兩岸關係深化發展重要的指導原則。
根據市民社會與國家相互關係理論,“市民社會”是與國家相區隔、自主獨立、去政治化的領域,“市民社會”是國家的基礎,那麼,兩岸就需要先在“市民社會”進行民主交流,而不是直接上升到“政治協商”層次討論“民主”。因為“市民社會”民主交流是未來政治協商的仲介與基礎,是政治協商的準備方式,而在“政治協商”層次討論“民主”,是協商構建統一的“政治中國”。但兩岸對於“市民社會”交流民主,必須首先達成共識,才能開展。
1992年兩岸兩會在香港會談,達成“九二共識”,這一種機制與方式,對兩岸今天怎樣達成“新共識”提供了參照。首先,為達成“新共識”,並不要求通過設立“政治協商框架”;第二,兩會香港會談,做為成功範例,可以成為兩岸達成“新共識”的方式與途徑。
筆者倡議,效仿1992年兩岸兩會在香港會談的機制,圍繞“市民社會交流民主”,兩岸交換看法,尋求“新共識”的表述方式。但與“九二共識”的區別在於,“新共識”必須以“單一文件”出台,“單一文件”可以稱為《指導兩岸“市民社會”進行民主交流的綱領文件》,如此,兩岸就達成“新共識”。
鑒於各方對“九二共識”的詮釋是分歧的、爭議的,“新共識”需要避免日後被爭議性解釋,所以,“新共識”使用的每一個“關鍵名詞”,內涵與外延,都必須給出明確的界定,各方對“新共識”只能有唯一的解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