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作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修改情況的報告時,也提出,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部門和地方提出,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和收買被拐賣的兒童,情況有所不同,處罰上應當有所區別,對於收買被拐賣兒童的行為,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應當慎重。
二審稿借鑒了上述意見,删除了收買被拐賣兒童的“免責”條款,規定“對收買兒童沒有虐待行為,不阻礙對其解救的,可從輕處罰”。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是否適度?
雖然二審稿删除了收買被拐賣兒童罪的“免責”內容,可仍有網友認為,現行刑法對收買被拐賣兒童的量刑標準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在此標準上從輕處罰,“沒有買就沒有賣,對收買被拐賣兒童的處罰力度還是太輕了”。
“立法的根本目的是保護兒童的利益,力求兒童被解救”,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委員、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周光權對新京報記者說,對於收買被拐賣兒童行為,相比原來的“可以減輕、免除處罰”,二審稿的“從輕處罰”,“已經很嚴厲。現實中,一些收買人對被拐賣兒童照顧得很好,有的雙方共同生活了很長時間,所以法律不能一刀切,應當給收買者留有一個改過自新的通道”,他舉例說,有的國家甚至規定,綁架案如果嫌疑人主動釋放被綁架人,且沒有傷害被綁架人,可以免予處罰。
除了收買被拐賣兒童的相關條款,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二審稿對於替考、“醫鬧”等也有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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