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認為,縮小考試作弊的入刑範圍,“更加嚴謹,強調‘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符合依法治國的要求。十八大以來,我國一直強調削減行政審批事項,一些行政許可類考試,今後也許會被取消”。
周光權強調,二審稿將“組織考生作弊”修改為“組織作弊”,“更為嚴密,教師洩露考題等行為,都可以納入其中”。
亮點2
“醫鬧”首要分子最高可判七年
此前,“醫鬧”並未正式寫入刑法。一審時,有的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提出,個別人以醫患矛盾為由,故意擾亂醫療單位秩序,社會危害嚴重,應當明確追究“醫鬧”的刑事責任。
二審稿吸納了上述建議,在原聚眾擾亂社會秩序條款的基礎上,規定“聚眾擾亂社會秩序,情節嚴重,致使工作、生產、營業和教學、科研、醫療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的,對首要分子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刑法學專家阮齊林對新京報記者說,上述調整將“醫鬧”正式寫入了刑法,“主要是宣傳意義和象徵意義,法律條文本身並沒有增加新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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