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解釋說,此前雖然“醫鬧”沒有正式寫入刑法,不過司法實踐中,已採用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等相關條款,對擾亂醫療秩序的人員追究了刑責。此番“醫鬧”正式寫入刑法,“突出、強調一下,‘醫鬧’是要追刑責的,對‘醫鬧’行為起到法律震懾作用”。
亮點3
校車超速超載納入“危險駕駛罪”
一審稿明確了“危險駕駛罪”的四種情形:追逐競駛,情節惡劣;醉酒駕駛機動車;在公路上從事客運業務,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
對此,有委員提出,近年來一些地區陸續發生了校車事故,“有的接送學生的校車管理不規範,嚴重超員、超速,發生惡性事故,嚴重危及學生的人身安全,社會影響惡劣,應當追究刑責”。
二審稿吸納了上述建議,將“危險駕駛罪”的第三種情形:在公路上從事客運業務、嚴重超載或者嚴重超速,修改為“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可處拘役並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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