亮點4
為恐怖活動培訓出錢出力算犯罪
對於恐怖活動犯罪,一審稿新增了若干新罪名,包括製作資料、散發資料、發布信息、當面講授等方式或者通過音頻視頻、信息網絡等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或者煽動實施暴力恐怖活動的犯罪,以及拒不提供恐怖、極端主義犯罪證據的犯罪等。
在此基礎上,二審稿的恐怖活動犯罪再度“擴容”,下列行為都將追究刑責:資助恐怖活動培訓的;為恐怖活動組織、實施恐怖活動或者恐怖活動培訓招募、運送人員的;為實施恐怖活動準備凶器、危險物品或者其他工具的;組織恐怖活動培訓或者積極參加恐怖活動培訓的;為實施恐怖活動與境外恐怖活動組織或者人員聯繫的、為實施恐怖活動進行策劃或者其他準備的。
來源:新京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