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香港7月25日電/5年前的一起錯案,令河南法院系統不斷深刻反思,並持續為防範錯案研討實踐。
2010年4月底,隨著“被殺害”的“亡者”趙振裳回歸故里—河南省商丘市柘城縣老王集鄉趙樓村,同村人趙作海蒙冤入獄11年的案件浮出水面。同年5月9日,河南省高院宣告趙作海無罪。
經過5年的不斷研討、深化和實踐,由這起錯案生發的刑訊逼供證據使用原則、錯案責任終身追究制度、去犯罪化標簽舉措等,如今已在河南生根發芽,有的甚至成為更高層次的制度性框架。
自揭家醜的“錯案警示日”
2010年6月,在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張立勇的倡議下,河南法院將趙作海無罪釋放的5月9日確定為“錯案警示日”。
“張院長最初提議設立‘錯案警示日’時,班子成員有不同認識。有人認為錯案糾正就行了,沒必要每年自揭一遍家醜,把大家逐漸淡忘的事反覆提,有損法院和法官形象。”河南省高院常務副院長田立文回憶說。
張立勇說,堅持設立“錯案警示日”,他有自己的考慮。他說:“法院和法官地位是通過公正辦案體現的。趙作海案件的教訓極其沉痛,我們應該認真反思,從中找出原因。如在該案中,司法設置的相互制約、相互監督的公、檢、法部門,只講配合不講制約。法官先入為主,一開始就把被告人定做罪犯。同時,辯方和控方沒有平等的話語權。趙作海在庭審時明確表示,自己在公安機關做的有罪供述是刑訊逼供的結果,辯護律師也為他作了無罪辯護,但這些聲音都很微弱。所有這些,最終導致法官職業操守的缺失,導致錯案發生和法院地位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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