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香港8月7日電/昨天上午,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明確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應當被認定無效,借款人已支付的有權請求返還。此外,司法解釋還首次明確企業之間出於生產經營需要而相互拆借資金受司法保護。對於呈井噴式發展的P2P網絡借貸,則明確網絡貸款平台的提供者如僅提供媒介服務則無需擔責。該司法解釋將於今年9月1日起施行。
新規1
年利率未超24%受司法保護
1991年頒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因經濟社會的變化,許多規定已不能適應發展需要。新的司法解釋共三十三個條文,對民間借貸行為及主體範圍、民間借貸合同的效力等予以明確。利率的規制是民間借貸的核心問題,也是此次司法解釋的重要內容之一。
《規定》明確,借貸雙方沒有約定利息,或者自然人之間借貸對利息約定不明,出借人無權主張借款人支付借期內利息;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有權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但如果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則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應當被認定無效,借款人有權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實際出借的金額認定為本金;除借貸雙方另有約定的外,借款人可以提前償還借款,並按照實際借款期間計算利息。
“我們劃了兩線三區,第一根線就是民事法律應予保護的固定利率為年利率的24%,第二條線是年利率的36%以上的借貸合同為無效。劃分的三個區域,一個是無效區,一個是司法保護區,一個是自然債務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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