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此,《規定》明確了企業為了生產經營的需要而相互拆借資金,司法應當予以保護。“作為生產經營型企業,如果以經常放貸為主要業務,或者以此作為其主要收入來源,則有可能導致該企業質變為未經金融監管部門批准從事專門放貸業務的金融機構,必然嚴重擾亂金融秩序,造成金融監管紊亂。為此,《規定》專門對企業間借貸應當認定無效的其他情形作出了具體規定。”
無效區
借款人有權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
年利率36%
自然債務區
如果要提起訴訟,法院不會保護。但是當事人願意自動履行,法院也不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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