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72.9萬件
2013年85.5萬件
2014年102.4萬件
2015上半年52.6萬件
■舊規回顧
民間借貸不得超過銀行貸款基準利率四倍
最高人民法院1991年討論通過的《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6條規定,民間借貸利率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杜萬華介紹,在我國司法實踐中,普遍使用央行公布的貸款基準利率作為裁判中的“銀行同類貸款利率”。隨著我國利率市場化改革進程的推進,以貸款基準利率的四倍作為利率保護上限的司法政策的變革勢在必行。
來源:北京晨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