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杜萬華解釋說,24%至36%作為一個自然債務區,如果要提起訴訟,法院不會保護。但是當事人願意自動履行,法院也不反對。“但如果借款人已經償還了這部分利息,之後又反悔要求償還,法院同樣會駁回。”杜萬華說。
超過36%則是無效區。無效的含義是指如果當事人原來自願償還了利息,基於合同無效,是可以要回來的,這也是對1991年的司法解釋重大的修改。
新規2
企業間經營需要拆借受保護
杜萬華說,對於企業與企業之間的借貸,按照央行1996年頒布的《貸款通則》和最高院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一般以違反國家金融監管而被認定為無效。
但從計劃經濟時代延續下來的這項制度不僅沒有消除企業間借貸行為的發生,相反出現愈演愈烈的勢頭。許多企業尤其是中小微企業,通過民間借貸或者相互之間拆借資金成為融資的重要渠道。為了規避企業之間資金拆借無效的規定,不少企業通過虛假交易、名義聯營、企業高管以個人名義借貸等方式進行民間融資,導致企業風險大幅增加,民間借貸市場秩序受到破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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