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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網移動版 刑法修正案三讀 律師條款仍受爭議 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社微信
http://www.CRNTT.com   2015-08-26 11:04:37


  中評社香港8月26日電/8月24日,《刑法修正案(九)草案》第三次提交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前兩次審議期間,多數律師及部分學者建議取消擬增加刑法第309條擾亂法庭秩序罪的兩項情形。

  財新記者發現,三審稿雖將第四項原本的兜底表述細化為“有毀壞法庭設施,搶奪、損毀訴訟文書、證據等擾亂法庭秩序行為,情節嚴重的”,但未取消此前被認為“爭議最大”的第三項——“侮辱、誹謗、威脅司法工作人員或者訴訟參與人”。

  得知上述修改後,律師們普遍表示憂大於喜。喜的是“三審稿對口袋內容的細化有進步“,但他們擔心的是”爭議最大的第三項未改動,而且給出的理由並不充分”。

  財新記者了解,7月6日至8月5日,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二次審議稿經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審議後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其間,北京市尚權律師事務所、京都律師事務所以及北京市朝陽區律師協會先後向全國人大提交了《保障律師執業權益建議書》,均要求取消這兩項。

  受訪律師普遍認為:一方面,“侮辱、誹謗、威脅”主觀色彩濃重,易使辯護人擔心因言獲罪而不敢有效行使辯護權,且對於法庭上的這種行為,完全可以通過訓誡、罰款、司法拘留等達到懲罰的效果,無須動用刑罰;另一方面,原本第四項的規定對行為方式沒有限制,這種具有較大解釋空間的兜底條款明顯違背了刑法的明確性和謙抑性原則,是變相對律師辯護權的限制。

  當時也有刑法學者向財新記者表示,若善意理解立法,添加這兩個款項明顯是為了維護司法權威,從立法上看,本無可厚非。有學者亦認為,只要對個別表述進行完善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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