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11月7日電/生活紀律是黨員在日常生活和社會交往中應當遵守的行為規則,涉及黨員個人品德、家庭美德、社會公德等各個方面,關系黨的形象。
《條例》第十一章“對違反生活紀律行為的處分”,主要對“四風”問題和違反社會主義道德的違紀行為作出處分規定,將十八大以來黨中央落實中央八項規定、反對“四風”的要求和實踐成果轉化為紀律條文,增加了生活奢靡、違背社會公序良俗等違紀條款。
該章條款依次對“生活奢靡、貪圖享樂、追求低級趣味”“與他人發生不正當性關系”“利用職權、教養關系、從屬關系或者其他相類似關系與他人發生性關系”“違背社會公序良俗”“嚴重違反社會公德、家庭美德”等違反生活紀律行為作出了明確的處分規定,充分體現了十八大以來管黨治黨實踐成果。
(一)生活奢靡,貪圖享樂,追求低級趣味
當前我們黨面臨“四大危險”“四種考驗”。黨面臨的形勢越複雜、肩負的任務越艱巨,就越要弘揚艱苦奮鬥的精神,越要反對貪圖享樂、驕奢淫逸的思想,堅持“吃苦在前,享受在後”。
《條例》第126條明確了“生活奢靡、貪圖享樂、追求低級趣味,造成不良影響”屬於違反生活紀律的行為,并對處分情形作了明確規定。
【《條例》背後的案例故事】
《條例》第一百二十六條:生活奢靡,貪圖享樂,追求低級趣味,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某市原市委書記:經常在高檔會所玩到淩晨兩三點
生活方式不健康,經常在高檔會所玩到淩晨兩三點……談到這位市委書記,熟悉他的人會不約而同地提到這個細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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