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3月4日電/ 近日,一則由河南省商丘市尚博學校女教師在微博上曬出“奇葩”勞動合同引發網友熱議,校方對育齡女教師列出“霸王條款”,稱若因上學期懷孕導致下學期不能工作或中途辭職者,需為其他代課老師的代課費和招聘費“買單”。女性生育權屢遭侵犯,“奇葩”合同頻頻出現。專家表示,女性生育不能成為職場“攔路虎”,“二孩”政策全面放開,女性生育權關係重大,需依法保障。(3月3日 新華社)
立足於校方的立場,必然希望維持好正常的教學秩序,以免女教師懷孕而影響到學校的課程安排。不過,不管校方是否具有苦衷,都不能以侵犯育齡教師的生育權為代價。根據法律規定,育齡婦女享有生育權,何時懷孕、何時生育,都是個人的權利選項,任何人無權干涉。
那麼,報道中的民辦學校一意孤行,為育齡女教師設置“門檻”,無疑應該被嚴厲禁止。明顯違反和悖逆法律規定,但卻得到長期的貫徹和實施,育齡女教師們一直都在忍受“霸王條款”,背後深層原因值得反思。根據《中國婦女兒童權益保障法》規定,婦女有按照國家規定生育的權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也就是說,任何單位不得侵犯婦女生育自由的權利。同時,還規定勞動聘用合同或服務協議中,不得規定限制女職工結婚生育的內容。
面對明晰具體的法律規定,報道中的民辦學校負責人也心知肚明,但卻並沒有遵循法律規定制定合法化和人性化的管理制度。之所以如此,原因無非在於以下兩個方面:一方面,在就業環境不景氣的情形下,求職者處於就業環境中的弱勢地位,在“一職難求”的現實面前,育齡女教師則缺乏維權的底氣和魄力。另一方面,當前的法律規定側重於原則籠統性的概述,並沒有細化和完善問責處罰內容,即便校方侵害女教師的生育權,所承擔的責任也是微乎其微。
如此的維權現狀面前,只是依賴於校方的自律和警醒,恐怕難以改變育齡女教師生育權受侵害的現實。維權環境的不理想、法律缺乏可操作性,必然會慫恿校方追逐自身利益最大化,而忽略了育齡女教師的個人權益。其實,這種現象並不少見,但通常為不成文的規定,具有隱蔽性的特征。只不過,報道中的學校在“奇葩”合同中予以列明,如此明目張膽的侵權行為,確實比較罕見。
面對侵犯生育權的行為,最為重要的還是要改善當前的維權環境,賦予法律剛性和可操作性。從這個方面而言,就應該完善相關法律規定,補齊問責短板,簡化維權程序,賦予育齡婦女與工作單位平等對話的底氣。唯有如此,才能找准問題症結,讓用人單位真正感到違法之後的“痛感”,確保生育權得到切實有效的保障。
(來源:光明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