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4月9日電/最高檢、公安部、財政部日前聯合發布《關於保護、獎勵職務犯罪舉報人的若干規定》,進一步完善保護和獎勵職務犯罪舉報人工作。該規定首次明確規定了“隱性報復”的具體情形。
據最高檢相關負責人介紹,在實踐工作中,對職務犯罪舉報人缺乏具體有效的保護措施,隱性報復難以查出。為此,此次出台的規定提出了針對性的舉措。按照規定明確的十種情形,違反規定解聘、辭退或者開除舉報人及其近親屬等都屬於打擊報復行為。
規定鼓勵個人和單位依法實名舉報職務犯罪,並要求檢察院對於舉報內容和舉報人信息嚴格保密,同時細化了檢察院對舉報人及其近親屬的保護措施,如需協助,公安機關應當在職責範圍內予以協助。
據了解,今年1月,中央深改組第二十次會議審議通過了該規定,指出舉報工作是反腐敗鬥爭的重要組成部分,完善這一制度有利於更好地調動和保護人民群眾的舉報積極性。
1 三部門為何此時出台“保護規定”?
針對舉報工作,最高檢從1988年起就先後出台了多個相關辦法文件,保護公民舉報權利、獎勵舉報有功人員等。已有規定在先,為何此次又出台文件專門進一步明確對職務犯罪舉報人保護、獎勵的問題?
北京師範大學法學院教授宋英輝在對文件進行解讀時表示,十八大以來,中央以“零容忍”的態度與反腐敗作鬥爭,推出了一系列反腐新舉措,經過持續的“打老虎”、“拍蒼蠅”,反腐敗取得良好效果,同時也進入反腐的攻堅區和深水區,需要依靠人民群眾來參與。但在目前的大背景下,人民群眾既有積極舉報職務犯罪的意願,也有害怕被他人打擊報復的顧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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